土地使用权终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1:29土地运用权停止意味着之前的运用者没有运用土地的权力。那有哪些因素或许导致土地运用权停止?土地运用权停止后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下文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常识,期望对对我们有所协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则了导致受让人土地运用权停止的四种原因:
(1)运用年限届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虽请求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则未获同意的,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2)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而提早回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则:“国家对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前不回收;在特别情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照法令程序提早回收,并依据土地运用者运用土地的实践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践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回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则,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有必要依照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越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可是,因不可抗力或许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许开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形成开工开发拖延的在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因为天然力气或人为形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相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役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运用权客体损失,受让人因此而停止其土地运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