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20:02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第72题:
某公司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越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开工,市政府决议回收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以为,当年交给的土地一向未完成征地拆迁,未到达出让合同约好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开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恳求,一是吊销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决议,二是补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丢失。对这两项恳求,下列哪些判别是正确的?()
A.第一项恳求归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恳求归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恳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申述
D.第二项恳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申述
【答案】ABC
【考点】土地争议处理
【解析】选项A正确。市政府回收土地,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行政相对方不服,要求吊销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决议,第一项恳求归于行政争议。
选项B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则,土地使用者依照出让合同约好付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必要依照出让合同约好,供给出让的土地;未依照出让合同约好供给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能够恳求违约补偿。据此可知,土地出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作为出让方的国家(由市政府为代表)假如不能按合同实行,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项恳求归于民事争议。
选项C正确,选项D过错。第一项行政争议实质上归于土地的使用权确权胶葛。《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