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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以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23:52

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土地运用者请求续期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同意续期运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期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请求续期,政府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该幅土地的外,对请求续期的应当予以同意,经同意予以续期的,应当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则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二是政府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虽请求续期但未获得同意的,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依据《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则,土地运用权期满,土地运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获得。这就是说,国家在回收土地运用权的一起,也无偿回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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