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程序不规范是否应当撤销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0:22
在许多时分,咱们假如购买了房子是需求对房子产权挂号的,那么房子产权挂号对程序是怎样的?假如不符合程序的话是否能够进行吊销?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房子权属挂号程序不标准是否应当吊销挂号
1998年9月11日,案外人李某(A公司司理)以沈阳第十二修建公司一分公司的名义与孙某签定铝合金加工承包合同。2001年11月8日,孙某向A公司交纳了诉争房子的采暖费,次日交纳物业费、防盗门费等相关费用,尔后孙某一直在此房寓居。2001年5月9日,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托付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局代发新区分规划区新建房子的房子一切权证。2005年1月17日,A公司与第三人孔某签定购房合同,约定将诉争房子作价每平方米1600元抵给孔某一切,余款41600元由孔某返还给李某。2005年9月12日,孔某向沈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腾退诉争房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沈民(2)房终字第908号民事裁决,驳回孔某的申述。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孙某到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局阐明诉争房子权属存在争议,该局建议孙某走司法程序。2006年9月5日,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局为孔某颁布了诉争房子的一切权证。2006年8月21日,孙某向沈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子确权之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沈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定,以孔某已获得诉争房子的一切权证为首要理由,驳回孙某的诉讼恳求。孙某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沈阳市房产局为孔某颁布的房子一切权证。
法院判定:应当吊销房子挂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房子“权属有争议”应怎么界定。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房地产权力的;……(五)权属有争议的。”从该条规则能够看出,第(二)项规则与第(五)项规则之间为并排联系,而非包括联系。因此,确认房子权属有争议的法定条件,不能局限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房地产权力的景象。相反,房子权属有争议应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房地产权力之外的其他景象。尽管法令对“权属有争议”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则,但不能因为法令规则不明确而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适用法令时应当依据立法本意作出合理解说来补偿法令的不完善。本案中,针对涉案房子的权属问题自2005年就发生争议,先后由孔某和孙某提起两轮民事诉讼,收效民事判定已确认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孙某到详细办证机关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局阐明诉争房子权属存在争议,该局建议孙某走司法程序的现实;而孙某采用了行政机关的建议,已于2006年8月21日提起案涉房子的确权之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案涉房子的权属存在争议,依据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则,案涉房子归于不得转让的法定景象,沈阳市房产局在孙某屡次奉告案涉房子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然在民事确权诉讼期间处理房子一切权挂号的行为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
律师说法:怎么确认本案挂号程序是否合理
关于颁布房子一切权证过程中是否短少“布告”程序的问题。依据《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则,房子权属挂号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挂号请求;(二)权属审阅;(三)布告;(四)核准挂号,颁布房子一切权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挂号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布告的挂号。尽管是否布告归于挂号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规模,但这种裁量权并不是彻底不受约束,关键是对“有必要”怎么掌握。本案中孙某在发证前屡次到办证机关奉告房子权属存在争议,应当归于“有必要”进行布告的景象,以维护好坏联系人的合法权益。沈阳市房产局未实行布告程序,归于违背法定程序。
关于沈阳市房产局提出的孙某没有提交书面贰言请求,未供给对争议房子有恳求权的依据,因此所提贰言不成立的问题,因为请求人向挂号机关建议房子权属有争议的程序和要求,法令法规未作明确规则,即便实务中需求提交书面请求及相关资料,挂号机关也应尽到释明责任,奉告请求人应提交哪些资料,但沈阳市房产局未供给依据证明曾向孙某要求供给相关资料而孙某未予供给,亦不能成立。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咱们在确认权属问题的时分是否能够吊销,需求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别,假如房产挂号程序不符合规则的话或许会被吊销,这个时分能够提出书面贰言请求。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房子权属挂号程序不标准是否应当吊销挂号
1998年9月11日,案外人李某(A公司司理)以沈阳第十二修建公司一分公司的名义与孙某签定铝合金加工承包合同。2001年11月8日,孙某向A公司交纳了诉争房子的采暖费,次日交纳物业费、防盗门费等相关费用,尔后孙某一直在此房寓居。2001年5月9日,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托付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局代发新区分规划区新建房子的房子一切权证。2005年1月17日,A公司与第三人孔某签定购房合同,约定将诉争房子作价每平方米1600元抵给孔某一切,余款41600元由孔某返还给李某。2005年9月12日,孔某向沈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腾退诉争房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沈民(2)房终字第908号民事裁决,驳回孔某的申述。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孙某到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局阐明诉争房子权属存在争议,该局建议孙某走司法程序。2006年9月5日,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局为孔某颁布了诉争房子的一切权证。2006年8月21日,孙某向沈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子确权之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沈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定,以孔某已获得诉争房子的一切权证为首要理由,驳回孙某的诉讼恳求。孙某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沈阳市房产局为孔某颁布的房子一切权证。
法院判定:应当吊销房子挂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房子“权属有争议”应怎么界定。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房地产权力的;……(五)权属有争议的。”从该条规则能够看出,第(二)项规则与第(五)项规则之间为并排联系,而非包括联系。因此,确认房子权属有争议的法定条件,不能局限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房地产权力的景象。相反,房子权属有争议应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式约束房地产权力之外的其他景象。尽管法令对“权属有争议”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则,但不能因为法令规则不明确而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适用法令时应当依据立法本意作出合理解说来补偿法令的不完善。本案中,针对涉案房子的权属问题自2005年就发生争议,先后由孔某和孙某提起两轮民事诉讼,收效民事判定已确认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孙某到详细办证机关沈阳市浑南新区房产局阐明诉争房子权属存在争议,该局建议孙某走司法程序的现实;而孙某采用了行政机关的建议,已于2006年8月21日提起案涉房子的确权之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案涉房子的权属存在争议,依据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则,案涉房子归于不得转让的法定景象,沈阳市房产局在孙某屡次奉告案涉房子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然在民事确权诉讼期间处理房子一切权挂号的行为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
律师说法:怎么确认本案挂号程序是否合理
关于颁布房子一切权证过程中是否短少“布告”程序的问题。依据《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则,房子权属挂号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挂号请求;(二)权属审阅;(三)布告;(四)核准挂号,颁布房子一切权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挂号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布告的挂号。尽管是否布告归于挂号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规模,但这种裁量权并不是彻底不受约束,关键是对“有必要”怎么掌握。本案中孙某在发证前屡次到办证机关奉告房子权属存在争议,应当归于“有必要”进行布告的景象,以维护好坏联系人的合法权益。沈阳市房产局未实行布告程序,归于违背法定程序。
关于沈阳市房产局提出的孙某没有提交书面贰言请求,未供给对争议房子有恳求权的依据,因此所提贰言不成立的问题,因为请求人向挂号机关建议房子权属有争议的程序和要求,法令法规未作明确规则,即便实务中需求提交书面请求及相关资料,挂号机关也应尽到释明责任,奉告请求人应提交哪些资料,但沈阳市房产局未供给依据证明曾向孙某要求供给相关资料而孙某未予供给,亦不能成立。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咱们在确认权属问题的时分是否能够吊销,需求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别,假如房产挂号程序不符合规则的话或许会被吊销,这个时分能够提出书面贰言请求。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