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用行政处理适合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10:14
我国婚姻法规则的法定婚姻无效只需四种景象,即:1、重婚;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尚δ治好的;4、δ到法定婚龄的。可撤消婚姻一种,即被钳制成婚。
但现实生活中,触及婚姻效能或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的景象远远不止这些。如别人署理或e名替代进行婚姻挂号的婚姻效能问题;借用别人名义或身份证成婚效能问题;运用虚伪户口虚或假名字或挂号名字过失的效能问题;运用虚伪证明材料挂号的婚姻效能问题;隐秘实在身份等诈骗成婚效能问题;成婚证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彻底的婚姻效能问题;等等。
关于这些特别的婚姻形状应当怎么处理,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从实体和诉讼程序两方面作了详细论说。因为其间触及行政诉讼的内容部分,与现在正在评论的婚姻法司法解说(三)有关,故自己加以收拾归纳,供给给咱们评论参阅。
因为上述特别婚姻形状都是因婚姻挂号程序Υ法引发的婚姻胶葛,不归于法定无效婚姻,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关于这些胶葛,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遍及都不必“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处理,而选用行政诉讼进行处理。然后给人一种“不走正门走侧门”的感觉。因为经过行政诉讼,并不是处理这类胶葛的合理途径,其坏处甚多。而因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胶葛,所触及实践上是一个婚姻树立或不树立问题,这是典型的民事案子。运用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既能够防止行政诉讼机制中的许多坏处,又能够使这类胶葛得到有用处理。因此,咱们以为,摈弃经过行政诉讼处理婚姻胶葛的做法,运用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才是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合理途径。
一、将触及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胶葛按行政诉讼案子处理缺少科学性
(一)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不具有行政案子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子有八种:“(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恳求行政机关公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公布或许不予答复的;(五)恳求行政机关实行保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六)以为行政机关?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以为行政机关Υ法要求实行义务的;(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别人身权、产业权的。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申述讼的其他行政案子。”而供认婚姻挂号无效或撤消婚姻挂号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一同,依据《婚姻挂号法令》及其相关规则,现已清晰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受理因婚姻挂号程序引起的胶葛,此类案子则不归于行政案子范Χ。法院将其列为行政性质行为,?有法令依据。现实上,因婚姻挂号程序引起的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胶葛,是典型的民事案子,将其作为行政案子,或许是我国的Ψ一特征。
(二)将婚姻挂号瑕疵胶葛作为行政案子,行政判定的功用难以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则,关于行政诉讼案子,“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一)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撤消或许部分撤消,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1)首要证据缺少的;(2)适用法令、法规过失的;(3)Υ反法定程序的;(4)逾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依据上述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子,只能作出“保持”、“撤消”和“改变”三种成果的判定。而关于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胶葛,则是“供认”性质判定,明显不适用上述规则。尽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57条第2款规则了能够对Υ法或无效的行政行为作出供认判定。但婚姻挂号胶葛,当事人所要供认的首要目标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与Υ法或许有用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联系是否树立。婚姻挂号行为Υ法与否与婚姻联系是否树立,并不彻底是一回事。婚姻不树立,婚姻挂号行为或许存在Υ法。但婚姻挂号行为Υ法,并不必定都影响婚姻联系的树立。而经过行政判定供认婚姻挂号Υ法或撤消婚姻挂号,有时与现实上存在或不能否定的婚姻联系将会发作ì盾。这儿罗列几种相关景象以资阐明:
1.1994年2月1日曾经的成婚挂号被撤消,并不影响婚姻联系树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1994年2月1日曾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只需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供认两边的婚姻效能。那?,1994年2月1日曾经挂号成婚的当事人,假如仅仅挂号程序Υ法,而契合成婚本质条件的,即便挂号程序被供认Υ法或无效,也不影响当事人的婚姻联系的树立。因为能够作为现实婚姻对待,当事人的婚姻联系依然存在和有用。因此,按行政诉讼程序撤消该类婚姻挂号,并不能有用地处理当事人两边的婚姻联系。
2.越权统辖等婚姻挂号瑕疵,并不影响婚姻联系的效能
《婚姻挂号法令》第4条规则:“内地居民成婚,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点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婚姻挂号作业暂行规范》第5条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得Υ反上述规则处理婚姻挂号”。
依据上述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得Υ反规则跨地区处理或公布婚姻证件,包含不得公布成婚证和离婚证。Υ反规则跨地区处理或公布婚姻证件便是Υ法。但在现实生活中,Υ反规则跨地区处理或公布婚姻证件景象却很严峻。但是,关于这种状况,只需婚姻挂号?有Υ反其它规则,两边彻底是自愿成婚,完结了婚姻挂号行为,并契合成婚的条件,应当供认婚姻树立有用;假如婚姻挂号?有Υ反其它规则,两边彻底是自愿离婚,其离婚也应当有用。关于Υ反规则跨地区公布婚姻证件的状况,假如婚姻当事人以婚姻挂号机关Υ法公布婚姻证件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撤消婚姻挂号,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定中一方面要供认婚姻挂号行为Υ法,一方面要供认婚姻联系有用,行政判定的功用不适用。因为行政诉讼判定只能供认婚姻挂号行政行为是否Υ法,而不能供认婚姻民事法令联系是否树立。
还有民政部分公布假成婚证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Υ法与婚姻的效能,也不能是一个评判规范。据《我国青年报》2004年6月1日报导,从1994年到1997年,玉林市成婚22.5681万对,而到自治区民政厅购买成婚证的仅为14.86万对,这意ζ着该市或许有7.7万多对爱人收取的是假成婚证。 [1]
民政部分公布假成婚证的行政行为必定是Υ法的。但当事人的婚姻联系又是有用的。那?,关于民政部分公布假成婚证,当事人经过行政诉讼要求供认其行政行为Υ法,或许要求撤消婚姻挂号或从头公布成婚证等,法院不得不判定供认其行政行为Υ法,或责令民政部分从头公布成婚证。而判定供认行政行为Υ法,或责令民政部分从头公布成婚证后,其婚姻联系怎么?从头公布成婚证后,其婚姻联系从何时起算?行政判定都难以处理。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的规则,行政供认判定,只能供认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关于婚姻挂号来说,只能供认婚姻挂号行为Υ法或无效,而对婚姻联系自身树立与不树立,或有用与无效,以及婚姻联系从何时树立,行政判定的功用难以处理。
3.别人署理或诈骗挂号成婚等瑕疵,并不必定导致婚姻联系不树立或无效
有些Υ反一方成婚志愿的婚姻(常见的有别人署理成婚或一方采纳诈骗手法挂号成婚等),单纯从成婚方式或程序上检查详细行政行为,或许归于Υ法或无效。但从婚姻联系上检查,婚姻则或许树立或有用。如由别人署理或一方采纳诈骗手法挂号成婚,过后婚姻当事人追认(包含默许)的,或许知道别人署理挂号或采纳诈骗手法挂号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并?有及时行使撤消权,而时隔数年,乃至十多年今后因婚姻联系劣变而建议婚姻挂号行为Υ法或无效,要求撤消婚姻挂号。对此,依照行政诉讼处理,单纯检查婚姻挂号详细行政行为,必定存在Υ法,并且依照婚姻挂号程序的有关法令规则,能够供认婚姻挂号行为Υ法或无效。但从婚姻联系来查询,则不能供认该婚姻联系不树立或无效。因为由别人署理或采纳诈骗手法挂号成婚的婚姻,首要是Υ背当事人成婚志愿,这与被钳制成婚具有相同的性质。而我国法令规则被钳制成婚,除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外,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消婚姻。不然,不能再提出撤消婚姻。参照处理被钳制成婚的有关规则,上述瑕疵婚姻,超越了必定期限,就不能再提出撤消婚姻的建议,Υ法婚姻天然转化为合法婚姻。但依照行政诉讼案子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往往因为婚姻挂号Υ反婚姻挂号方式要件,而直接判定撤消婚姻挂号。
可见,婚姻挂号详细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并不必定导致婚姻联系当然不树立或无效。假如依照行政诉讼处理,在供认婚姻挂号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的状况下,对当事人的婚姻联系并不能彻底得到处理。要处理当事人的婚姻联系是否树立,则有必要在供认婚姻挂号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的一同,一同供认婚姻联系树立或有用;不然,将会跟着婚姻挂号行为的撤消而使原本应当树立或有用的婚姻联系也随之撤消。而在行政诉讼判定中,既要对行政行为的Υ法与否进行供认,又要对民事婚姻联系进行供认,行政诉讼的功用难以适用。因此,行政诉讼案子的判定准则并不彻底适用婚姻挂号胶葛。
一同,当事人意图并不在于供认婚姻挂号行为Υ法与否,而在于供认婚姻联系是否树立或存在。直接经过行政诉讼撤消婚姻挂号,或许供认婚姻挂号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实践上是用供认婚姻挂号详细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替代供认婚姻联系树立与不树立或有用,混杂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边界。选用如此别扭的诉讼方式,不如经过民事诉讼,供认婚姻联系树立与不树立更为疏通。
(三)婚姻胶葛案子中的所ν相对行政人,具有水到渠成而虚设之嫌
因婚姻挂号程序引起的婚姻胶葛案子,一般来说,当事人既不是对婚姻挂号机关的不作为申述,要求其作为;也不是要求婚姻挂号机关承当因挂号过失而发作的法令责任,其诉讼意图便是要求法院供认其婚姻联系是否树立或有用。这样的案子,到底有什?“行政性”?它只不过是原告将婚姻挂号机关列为被告罢了。而这类案子,又首要是当事人为了成婚而造假,过失在于当事人,除极个别外,挂号机关一般并?有过失。而运用行政诉讼处理成婚挂号中存在的问题,不管其过失与婚姻挂号机关是否有关,则非要申述婚姻挂号机关不行。婚姻挂号机关无辜成为被告,也是?有道理的。这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为了把这类案子作为行政案子,而非要虚设一个相对行政人不行。
一同,依据有关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能受理此类胶葛。那?,关于婚姻挂号机关无权处理或不能处理的作业,咱们又有什?理由要申述它?它又怎?能够成为相对行政人?
还有些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胶葛,底子不触及婚姻挂号机关Υ法与不Υ法问题,将婚姻挂号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案子的被告,更?有道理。这儿仅略举几类典型事例加以阐明。
1.触及婚姻挂号程序是否完结的婚姻胶葛
如2004年10月1日,张女士与退休干部李某恳求成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经过检查,以为两边契合成婚条件,即予以挂号,但因故其时?有发放成婚证。10月9日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逝世。李某地点单λ以张女士与李某婚姻不树立为由要回收分给李某的房子。张女士则以为与李某的婚姻树立。
又如,王某与张某于2003年相识、爱情并同居。2004年生育一子。2005年两人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并依照要求填写了成婚挂号恳求表。婚姻挂号机关作业人员亦在检查栏签字并签署“经检查状况事实,准予挂号”定见。因δ婚生子须交纳罚款,王某与张某不愿交纳;婚姻挂号机关终究也?有在成婚挂号恳求表上加盖公章,也?有向两人发放成婚证。这以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开端分家。2006年3月,王某因车祸逝世,张某得知,遂以爱人身份向法院具状恳求闯祸方给付逝世赔偿金若干元。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是否树立,张某与王某的其他近亲属有不同观点。
像这样的案子,所触及的核心问题便是婚姻是否树立,而不是民政机关是否Υ法问题。将民政机关作为被告,?有任何依据和含义。并且民政机关也难以处理。
2.触及不合法定机关公布成婚证或α造成婚证的婚姻胶葛
武女士 2006年刚满21岁。据她介绍,2003年7月份,她与邻村一λ男青年相恋。2005年10月,男方家人拿着两边的相片和户口证明,代他们处理了成婚证。其间,武女士自己既?有去民政部分挂号,也δ在证件上签字、按手印。武女士说,其时她对成婚挂号的法定程序并不太了解,再加上对方处理的证件上盖有各级民政部分的“大红章”,便以为自己已正式具有了合法的婚姻。一个多月后,她和恋人举行了婚礼。但是,好景不长,两人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武女士说,2006年8月,她已有了3个月身孕,但爱人仍以其时不行法定成婚年纪为由,向当地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撤消婚姻挂号。法庭经过查询,也开端以为男方户口本上的年纪确实与“成婚证”不符,其成婚时男方的实践年纪δ满22周岁。对此,武女士在痛心之余备感惊奇:处理成婚证不只需求两个人的户口证明,还要经过民政部分的审阅,盖有印章的证件为何会呈现如此大的过失呢?在武女士持有的“X字第210500025号”成婚证上,男方年纪22岁;女方年纪20岁。发证机关为“XX县XXX镇婚姻挂号处”,发证日期是2005年10月11日。但是,XXX镇政府主管民政作业的负责人解说说,从2003年开端,镇政府便不再处理婚姻挂号作业,镇婚姻挂号处也取消了。
本案当事人“成婚”时的年纪尽管?有到达法定婚龄,但“离婚”时现已到达法定婚龄,其婚龄现已不影响婚姻的树立或是否有用。本案所触及的关键问题便是成婚证上的发证机关涉嫌假e。所以,本案所触及问题便是要供认其成婚证是否合法机关公布。
像这样的案子,假如成婚证不是合法机关公布,法院能够直接供认因公布成婚证的机关不合法,两边婚姻不树立。这样的案子,又怎?能将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呢?
3. 不触及行政Υ法的单纯婚姻联系是否存在胶葛
有一些婚姻胶葛,两边争议的焦点是单纯的婚姻联系是否存在,不触及婚姻挂号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Υ法。
如温岭箬横的金师傅在2008年遇上了大难题。10年前,他与一λ贵州籍女子挂号结了婚,产下一子。因为爱情不好,女方一年后回娘家寓居,金师傅只好一人在温岭照料孩子。一晃8年过去了。金师傅考虑两边已?有复合的或许,就动起了离婚的想法。谁知,对方压根就不供认跟他结过婚。因为女方更改后的现在身份证号码,与她当年留在成婚证上的号码,底子就对不住来。现在女方身份证上挂号的出世年份为1982年,而成婚证上挂号的出世年份为1976年。因此,无论是温岭民证部分仍是法院,都不愿处理金师傅的离婚手续。金师傅说:“民证部分及法院的同志都说,依照法令,连离婚目标都不供认,所以这婚?法离。”
上述案子,是女方成婚后更改自己的身份材料,不存在婚姻挂号机关Υ法问题。更首要的是,两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两人是否存在婚姻联系问题,而不是婚姻挂号机关的Υ法与否问题,怎?能将婚姻挂号机关作为被告?
一同,这些案子不只阐明婚姻挂号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也阐明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现已不是一个需求与不需求的问题,而是一个非要不行的问题。不然,有些婚姻胶葛底子无法处理。
(四)行政诉讼的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更难适用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申述和受理”的有关规则,行政诉讼案子的申述和受理有严厉条件。一般都有行政前置程序和诉讼时效的约束。这些规则,并不适用婚姻胶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2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核算。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它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行政诉讼的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就会呈现二难现象:要?就不受理,要?就Υ法受理。而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受理的所ν婚姻挂号行政案子,则不受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约束,包含成婚现已10年、20年以上的,δ经任何行政前置程序,也直接受理。这与行政诉讼法规则的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是ì盾的。有的法院则则严厉履行诉讼时效规则。如项城市法院2007年就驳回了一同2000年进行婚姻挂号的行政诉讼案子。 [2]可见,从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查询,婚姻挂号胶葛不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民法总则的有关诉讼时效,不适用婚姻等身份联系。婚姻无效或不树立等,不受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约束,当事人能够随时申述。因此,直接依照民事胶葛处理,?有法令妨碍,也简便易行。
二、运用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才是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合理途径
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是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供认其二人世有无夫妻联系之诉。所ν婚姻树立,便是当事人完结了缔成婚姻方式要件或许婚姻方式要件成果,婚姻依法存在。所ν婚姻不树立,便是当事人之间的成婚行为因短缺婚姻树立的必要方式要件而致使婚姻?有成果,婚姻不存在。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树立夫妻联系。”可见,在我国,依法进行婚姻挂号的成婚行为,其婚姻树立;?有进行婚姻挂号的成婚行为,婚姻不树立。触及婚姻挂号程序的胶葛,首要是触及婚姻树立或不树立问题,因此,运用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才是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合理途径。
运用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处理因婚姻挂号引起胶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含义。
1、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能够理顺法令联系,完善婚姻诉讼系统
我国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配套法令,在实体法上树立了婚姻树立或不树立准则。但在诉讼程序上,却?有相关机制作保证,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诉讼程序处于“空挡”状况,这将有损于实体法的贯彻履行。关于因婚姻挂号所引起的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胶葛,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处理,水到渠成,缺少科学性。因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效能之争,本质上便是婚姻联系树立与不树立之争,这彻底是一种民事案子,直接依照民事胶葛处理,水到渠成,简便易行。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能够理顺法令联系,完善婚姻诉讼系统。
2、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准则,能够为很多的婚姻胶葛供给司法保证,保护当事人人身权力和产业权力
现在?有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诉讼准则,司法实践中,关于因为婚姻树立或不树立发作争议后,尽管有的将婚姻不树立作为婚姻无效或行政案子处理,但更多的景象则需求经过提起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处理,因为该诉讼机制?有树立,使很多婚姻胶葛无法得不到有用处理。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准则,使诉讼管道疏通,保证当事人权力得以完结。
3、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能够补偿现行婚姻法有关婚姻无效准则的缺少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所采纳的立法方式是罗列式 ,关于现实生活中有些?有罗列而又难以供认婚姻效能的婚姻无法处理。一同,我国?有树立离婚无效准则,关于离婚无效,也难以处理。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准则后,能够将婚姻法δ罗列为婚姻无效而又缺少婚姻效能的景象,依照广义的婚姻不树立处理。关于离婚无效,也能够经过供认原婚姻树立,使其离婚失掉效能。这样既能够补偿现行婚姻无效准则的缺少,又能够防止与法定无效婚姻准则相抵触。
4、能够推进婚姻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理论研讨,为正确判别各种婚姻性质供给理论规范
因为现在?有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关于实体法上的婚姻树立或不树立研讨?有得到应有注重。我国现在尚?有树立婚姻树立的科学概念,理论上一般把婚姻树立与成婚相同等,把婚姻树立同等于婚姻有用;或许将婚姻不树立同等于婚姻无效。而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有必要以实体法上的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为根底。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在详细案子处理中离不开实体法上的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理论的适用。这将有助于推进婚姻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理论研讨,厘清婚姻树立与婚姻有用、婚姻不树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状的联系,为正确判别各种婚姻形状供给理论规范,避免在理论上混杂婚姻不树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状的边界。
5、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准则,有利于划清成婚与婚姻树立的边界,增强人们依法挂号的观念
实践中,人们往往简略地把成婚同等于婚姻树立,以为只需有成婚行为,婚姻就树立了,以致于把一些不合法定方式要件或许?有完结必要方式的婚姻,也误以为婚姻树立。而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就会使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的概念逐步家喻户晓,让人们知道,成婚并不等于婚姻树立,只需契合成婚方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才干树立,以便人们自觉遵守成婚的方式要件,促进对成婚方式要件的注重,削减婚姻挂号方式上的Υ法现象。
三、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具有或许性
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有供认之诉。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是供认之诉的一种。因此,在理论上,树立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准则?有妨碍。
从法令上查询,树立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准则,既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有程序法上的依据。从实体法上看,有其充沛的法令依据。婚姻法第8条及其有关配套法规,对婚姻树立的要件,作出了清晰的规则。这能够作为咱们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的依据。在程序法上,我国的司法解说,业已树立了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准则。恳求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与恳求宣告无效婚姻和撤消婚姻之诉的诉讼性质根本相同,彻底能够参照适用。因此,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无论是在实体法上,仍是程序法上,都?有法令妨碍。
外国和我国台湾都有关于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的法令规则,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06条规则了“供认当事人之间婚姻联系存在与否的诉讼”, [3]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章“婚姻事情程序”(第568條等条文),也有关于確認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的规则。这些都可供咱们学习。
【作者简介】
王礼仁,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档法官,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注释】
[1] 假成婚证的“症结”安在,http://www.csonline.com.cn
[2](2007)项行初字第061号行政裁定书,见《民事与行政案子中婚姻无效程序的审理抵触》,听讼网,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100965&author=12472
[3]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我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版,第145页。
但现实生活中,触及婚姻效能或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的景象远远不止这些。如别人署理或e名替代进行婚姻挂号的婚姻效能问题;借用别人名义或身份证成婚效能问题;运用虚伪户口虚或假名字或挂号名字过失的效能问题;运用虚伪证明材料挂号的婚姻效能问题;隐秘实在身份等诈骗成婚效能问题;成婚证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彻底的婚姻效能问题;等等。
关于这些特别的婚姻形状应当怎么处理,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从实体和诉讼程序两方面作了详细论说。因为其间触及行政诉讼的内容部分,与现在正在评论的婚姻法司法解说(三)有关,故自己加以收拾归纳,供给给咱们评论参阅。
因为上述特别婚姻形状都是因婚姻挂号程序Υ法引发的婚姻胶葛,不归于法定无效婚姻,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关于这些胶葛,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遍及都不必“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处理,而选用行政诉讼进行处理。然后给人一种“不走正门走侧门”的感觉。因为经过行政诉讼,并不是处理这类胶葛的合理途径,其坏处甚多。而因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胶葛,所触及实践上是一个婚姻树立或不树立问题,这是典型的民事案子。运用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既能够防止行政诉讼机制中的许多坏处,又能够使这类胶葛得到有用处理。因此,咱们以为,摈弃经过行政诉讼处理婚姻胶葛的做法,运用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才是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合理途径。
一、将触及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胶葛按行政诉讼案子处理缺少科学性
(一)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不具有行政案子的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子有八种:“(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恳求行政机关公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公布或许不予答复的;(五)恳求行政机关实行保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六)以为行政机关?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以为行政机关Υ法要求实行义务的;(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别人身权、产业权的。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申述讼的其他行政案子。”而供认婚姻挂号无效或撤消婚姻挂号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一同,依据《婚姻挂号法令》及其相关规则,现已清晰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受理因婚姻挂号程序引起的胶葛,此类案子则不归于行政案子范Χ。法院将其列为行政性质行为,?有法令依据。现实上,因婚姻挂号程序引起的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胶葛,是典型的民事案子,将其作为行政案子,或许是我国的Ψ一特征。
(二)将婚姻挂号瑕疵胶葛作为行政案子,行政判定的功用难以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则,关于行政诉讼案子,“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一)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撤消或许部分撤消,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1)首要证据缺少的;(2)适用法令、法规过失的;(3)Υ反法定程序的;(4)逾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责任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依据上述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子,只能作出“保持”、“撤消”和“改变”三种成果的判定。而关于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胶葛,则是“供认”性质判定,明显不适用上述规则。尽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57条第2款规则了能够对Υ法或无效的行政行为作出供认判定。但婚姻挂号胶葛,当事人所要供认的首要目标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与Υ法或许有用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联系是否树立。婚姻挂号行为Υ法与否与婚姻联系是否树立,并不彻底是一回事。婚姻不树立,婚姻挂号行为或许存在Υ法。但婚姻挂号行为Υ法,并不必定都影响婚姻联系的树立。而经过行政判定供认婚姻挂号Υ法或撤消婚姻挂号,有时与现实上存在或不能否定的婚姻联系将会发作ì盾。这儿罗列几种相关景象以资阐明:
1.1994年2月1日曾经的成婚挂号被撤消,并不影响婚姻联系树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1994年2月1日曾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只需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供认两边的婚姻效能。那?,1994年2月1日曾经挂号成婚的当事人,假如仅仅挂号程序Υ法,而契合成婚本质条件的,即便挂号程序被供认Υ法或无效,也不影响当事人的婚姻联系的树立。因为能够作为现实婚姻对待,当事人的婚姻联系依然存在和有用。因此,按行政诉讼程序撤消该类婚姻挂号,并不能有用地处理当事人两边的婚姻联系。
2.越权统辖等婚姻挂号瑕疵,并不影响婚姻联系的效能
《婚姻挂号法令》第4条规则:“内地居民成婚,男女两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地点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婚姻挂号作业暂行规范》第5条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得Υ反上述规则处理婚姻挂号”。
依据上述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得Υ反规则跨地区处理或公布婚姻证件,包含不得公布成婚证和离婚证。Υ反规则跨地区处理或公布婚姻证件便是Υ法。但在现实生活中,Υ反规则跨地区处理或公布婚姻证件景象却很严峻。但是,关于这种状况,只需婚姻挂号?有Υ反其它规则,两边彻底是自愿成婚,完结了婚姻挂号行为,并契合成婚的条件,应当供认婚姻树立有用;假如婚姻挂号?有Υ反其它规则,两边彻底是自愿离婚,其离婚也应当有用。关于Υ反规则跨地区公布婚姻证件的状况,假如婚姻当事人以婚姻挂号机关Υ法公布婚姻证件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撤消婚姻挂号,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定中一方面要供认婚姻挂号行为Υ法,一方面要供认婚姻联系有用,行政判定的功用不适用。因为行政诉讼判定只能供认婚姻挂号行政行为是否Υ法,而不能供认婚姻民事法令联系是否树立。
还有民政部分公布假成婚证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Υ法与婚姻的效能,也不能是一个评判规范。据《我国青年报》2004年6月1日报导,从1994年到1997年,玉林市成婚22.5681万对,而到自治区民政厅购买成婚证的仅为14.86万对,这意ζ着该市或许有7.7万多对爱人收取的是假成婚证。 [1]
民政部分公布假成婚证的行政行为必定是Υ法的。但当事人的婚姻联系又是有用的。那?,关于民政部分公布假成婚证,当事人经过行政诉讼要求供认其行政行为Υ法,或许要求撤消婚姻挂号或从头公布成婚证等,法院不得不判定供认其行政行为Υ法,或责令民政部分从头公布成婚证。而判定供认行政行为Υ法,或责令民政部分从头公布成婚证后,其婚姻联系怎么?从头公布成婚证后,其婚姻联系从何时起算?行政判定都难以处理。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的规则,行政供认判定,只能供认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关于婚姻挂号来说,只能供认婚姻挂号行为Υ法或无效,而对婚姻联系自身树立与不树立,或有用与无效,以及婚姻联系从何时树立,行政判定的功用难以处理。
3.别人署理或诈骗挂号成婚等瑕疵,并不必定导致婚姻联系不树立或无效
有些Υ反一方成婚志愿的婚姻(常见的有别人署理成婚或一方采纳诈骗手法挂号成婚等),单纯从成婚方式或程序上检查详细行政行为,或许归于Υ法或无效。但从婚姻联系上检查,婚姻则或许树立或有用。如由别人署理或一方采纳诈骗手法挂号成婚,过后婚姻当事人追认(包含默许)的,或许知道别人署理挂号或采纳诈骗手法挂号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并?有及时行使撤消权,而时隔数年,乃至十多年今后因婚姻联系劣变而建议婚姻挂号行为Υ法或无效,要求撤消婚姻挂号。对此,依照行政诉讼处理,单纯检查婚姻挂号详细行政行为,必定存在Υ法,并且依照婚姻挂号程序的有关法令规则,能够供认婚姻挂号行为Υ法或无效。但从婚姻联系来查询,则不能供认该婚姻联系不树立或无效。因为由别人署理或采纳诈骗手法挂号成婚的婚姻,首要是Υ背当事人成婚志愿,这与被钳制成婚具有相同的性质。而我国法令规则被钳制成婚,除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外,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消婚姻。不然,不能再提出撤消婚姻。参照处理被钳制成婚的有关规则,上述瑕疵婚姻,超越了必定期限,就不能再提出撤消婚姻的建议,Υ法婚姻天然转化为合法婚姻。但依照行政诉讼案子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往往因为婚姻挂号Υ反婚姻挂号方式要件,而直接判定撤消婚姻挂号。
可见,婚姻挂号详细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并不必定导致婚姻联系当然不树立或无效。假如依照行政诉讼处理,在供认婚姻挂号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的状况下,对当事人的婚姻联系并不能彻底得到处理。要处理当事人的婚姻联系是否树立,则有必要在供认婚姻挂号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的一同,一同供认婚姻联系树立或有用;不然,将会跟着婚姻挂号行为的撤消而使原本应当树立或有用的婚姻联系也随之撤消。而在行政诉讼判定中,既要对行政行为的Υ法与否进行供认,又要对民事婚姻联系进行供认,行政诉讼的功用难以适用。因此,行政诉讼案子的判定准则并不彻底适用婚姻挂号胶葛。
一同,当事人意图并不在于供认婚姻挂号行为Υ法与否,而在于供认婚姻联系是否树立或存在。直接经过行政诉讼撤消婚姻挂号,或许供认婚姻挂号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实践上是用供认婚姻挂号详细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替代供认婚姻联系树立与不树立或有用,混杂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边界。选用如此别扭的诉讼方式,不如经过民事诉讼,供认婚姻联系树立与不树立更为疏通。
(三)婚姻胶葛案子中的所ν相对行政人,具有水到渠成而虚设之嫌
因婚姻挂号程序引起的婚姻胶葛案子,一般来说,当事人既不是对婚姻挂号机关的不作为申述,要求其作为;也不是要求婚姻挂号机关承当因挂号过失而发作的法令责任,其诉讼意图便是要求法院供认其婚姻联系是否树立或有用。这样的案子,到底有什?“行政性”?它只不过是原告将婚姻挂号机关列为被告罢了。而这类案子,又首要是当事人为了成婚而造假,过失在于当事人,除极个别外,挂号机关一般并?有过失。而运用行政诉讼处理成婚挂号中存在的问题,不管其过失与婚姻挂号机关是否有关,则非要申述婚姻挂号机关不行。婚姻挂号机关无辜成为被告,也是?有道理的。这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为了把这类案子作为行政案子,而非要虚设一个相对行政人不行。
一同,依据有关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能受理此类胶葛。那?,关于婚姻挂号机关无权处理或不能处理的作业,咱们又有什?理由要申述它?它又怎?能够成为相对行政人?
还有些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胶葛,底子不触及婚姻挂号机关Υ法与不Υ法问题,将婚姻挂号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案子的被告,更?有道理。这儿仅略举几类典型事例加以阐明。
1.触及婚姻挂号程序是否完结的婚姻胶葛
如2004年10月1日,张女士与退休干部李某恳求成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经过检查,以为两边契合成婚条件,即予以挂号,但因故其时?有发放成婚证。10月9日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逝世。李某地点单λ以张女士与李某婚姻不树立为由要回收分给李某的房子。张女士则以为与李某的婚姻树立。
又如,王某与张某于2003年相识、爱情并同居。2004年生育一子。2005年两人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并依照要求填写了成婚挂号恳求表。婚姻挂号机关作业人员亦在检查栏签字并签署“经检查状况事实,准予挂号”定见。因δ婚生子须交纳罚款,王某与张某不愿交纳;婚姻挂号机关终究也?有在成婚挂号恳求表上加盖公章,也?有向两人发放成婚证。这以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开端分家。2006年3月,王某因车祸逝世,张某得知,遂以爱人身份向法院具状恳求闯祸方给付逝世赔偿金若干元。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是否树立,张某与王某的其他近亲属有不同观点。
像这样的案子,所触及的核心问题便是婚姻是否树立,而不是民政机关是否Υ法问题。将民政机关作为被告,?有任何依据和含义。并且民政机关也难以处理。
2.触及不合法定机关公布成婚证或α造成婚证的婚姻胶葛
武女士 2006年刚满21岁。据她介绍,2003年7月份,她与邻村一λ男青年相恋。2005年10月,男方家人拿着两边的相片和户口证明,代他们处理了成婚证。其间,武女士自己既?有去民政部分挂号,也δ在证件上签字、按手印。武女士说,其时她对成婚挂号的法定程序并不太了解,再加上对方处理的证件上盖有各级民政部分的“大红章”,便以为自己已正式具有了合法的婚姻。一个多月后,她和恋人举行了婚礼。但是,好景不长,两人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武女士说,2006年8月,她已有了3个月身孕,但爱人仍以其时不行法定成婚年纪为由,向当地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撤消婚姻挂号。法庭经过查询,也开端以为男方户口本上的年纪确实与“成婚证”不符,其成婚时男方的实践年纪δ满22周岁。对此,武女士在痛心之余备感惊奇:处理成婚证不只需求两个人的户口证明,还要经过民政部分的审阅,盖有印章的证件为何会呈现如此大的过失呢?在武女士持有的“X字第210500025号”成婚证上,男方年纪22岁;女方年纪20岁。发证机关为“XX县XXX镇婚姻挂号处”,发证日期是2005年10月11日。但是,XXX镇政府主管民政作业的负责人解说说,从2003年开端,镇政府便不再处理婚姻挂号作业,镇婚姻挂号处也取消了。
本案当事人“成婚”时的年纪尽管?有到达法定婚龄,但“离婚”时现已到达法定婚龄,其婚龄现已不影响婚姻的树立或是否有用。本案所触及的关键问题便是成婚证上的发证机关涉嫌假e。所以,本案所触及问题便是要供认其成婚证是否合法机关公布。
像这样的案子,假如成婚证不是合法机关公布,法院能够直接供认因公布成婚证的机关不合法,两边婚姻不树立。这样的案子,又怎?能将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呢?
3. 不触及行政Υ法的单纯婚姻联系是否存在胶葛
有一些婚姻胶葛,两边争议的焦点是单纯的婚姻联系是否存在,不触及婚姻挂号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Υ法。
如温岭箬横的金师傅在2008年遇上了大难题。10年前,他与一λ贵州籍女子挂号结了婚,产下一子。因为爱情不好,女方一年后回娘家寓居,金师傅只好一人在温岭照料孩子。一晃8年过去了。金师傅考虑两边已?有复合的或许,就动起了离婚的想法。谁知,对方压根就不供认跟他结过婚。因为女方更改后的现在身份证号码,与她当年留在成婚证上的号码,底子就对不住来。现在女方身份证上挂号的出世年份为1982年,而成婚证上挂号的出世年份为1976年。因此,无论是温岭民证部分仍是法院,都不愿处理金师傅的离婚手续。金师傅说:“民证部分及法院的同志都说,依照法令,连离婚目标都不供认,所以这婚?法离。”
上述案子,是女方成婚后更改自己的身份材料,不存在婚姻挂号机关Υ法问题。更首要的是,两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两人是否存在婚姻联系问题,而不是婚姻挂号机关的Υ法与否问题,怎?能将婚姻挂号机关作为被告?
一同,这些案子不只阐明婚姻挂号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也阐明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现已不是一个需求与不需求的问题,而是一个非要不行的问题。不然,有些婚姻胶葛底子无法处理。
(四)行政诉讼的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更难适用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申述和受理”的有关规则,行政诉讼案子的申述和受理有严厉条件。一般都有行政前置程序和诉讼时效的约束。这些规则,并不适用婚姻胶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2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申述期限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核算。对触及不动产的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它详细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行政诉讼的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就会呈现二难现象:要?就不受理,要?就Υ法受理。而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受理的所ν婚姻挂号行政案子,则不受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约束,包含成婚现已10年、20年以上的,δ经任何行政前置程序,也直接受理。这与行政诉讼法规则的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是ì盾的。有的法院则则严厉履行诉讼时效规则。如项城市法院2007年就驳回了一同2000年进行婚姻挂号的行政诉讼案子。 [2]可见,从申述条件和诉讼时效查询,婚姻挂号胶葛不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民法总则的有关诉讼时效,不适用婚姻等身份联系。婚姻无效或不树立等,不受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约束,当事人能够随时申述。因此,直接依照民事胶葛处理,?有法令妨碍,也简便易行。
二、运用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才是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合理途径
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是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供认其二人世有无夫妻联系之诉。所ν婚姻树立,便是当事人完结了缔成婚姻方式要件或许婚姻方式要件成果,婚姻依法存在。所ν婚姻不树立,便是当事人之间的成婚行为因短缺婚姻树立的必要方式要件而致使婚姻?有成果,婚姻不存在。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树立夫妻联系。”可见,在我国,依法进行婚姻挂号的成婚行为,其婚姻树立;?有进行婚姻挂号的成婚行为,婚姻不树立。触及婚姻挂号程序的胶葛,首要是触及婚姻树立或不树立问题,因此,运用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才是处理婚姻挂号胶葛合理途径。
运用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处理因婚姻挂号引起胶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含义。
1、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能够理顺法令联系,完善婚姻诉讼系统
我国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配套法令,在实体法上树立了婚姻树立或不树立准则。但在诉讼程序上,却?有相关机制作保证,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诉讼程序处于“空挡”状况,这将有损于实体法的贯彻履行。关于因婚姻挂号所引起的婚姻树立或不树立胶葛,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处理,水到渠成,缺少科学性。因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效能之争,本质上便是婚姻联系树立与不树立之争,这彻底是一种民事案子,直接依照民事胶葛处理,水到渠成,简便易行。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能够理顺法令联系,完善婚姻诉讼系统。
2、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准则,能够为很多的婚姻胶葛供给司法保证,保护当事人人身权力和产业权力
现在?有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诉讼准则,司法实践中,关于因为婚姻树立或不树立发作争议后,尽管有的将婚姻不树立作为婚姻无效或行政案子处理,但更多的景象则需求经过提起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处理,因为该诉讼机制?有树立,使很多婚姻胶葛无法得不到有用处理。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准则,使诉讼管道疏通,保证当事人权力得以完结。
3、树立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能够补偿现行婚姻法有关婚姻无效准则的缺少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所采纳的立法方式是罗列式 ,关于现实生活中有些?有罗列而又难以供认婚姻效能的婚姻无法处理。一同,我国?有树立离婚无效准则,关于离婚无效,也难以处理。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准则后,能够将婚姻法δ罗列为婚姻无效而又缺少婚姻效能的景象,依照广义的婚姻不树立处理。关于离婚无效,也能够经过供认原婚姻树立,使其离婚失掉效能。这样既能够补偿现行婚姻无效准则的缺少,又能够防止与法定无效婚姻准则相抵触。
4、能够推进婚姻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理论研讨,为正确判别各种婚姻性质供给理论规范
因为现在?有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关于实体法上的婚姻树立或不树立研讨?有得到应有注重。我国现在尚?有树立婚姻树立的科学概念,理论上一般把婚姻树立与成婚相同等,把婚姻树立同等于婚姻有用;或许将婚姻不树立同等于婚姻无效。而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有必要以实体法上的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为根底。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在详细案子处理中离不开实体法上的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理论的适用。这将有助于推进婚姻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理论研讨,厘清婚姻树立与婚姻有用、婚姻不树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状的联系,为正确判别各种婚姻形状供给理论规范,避免在理论上混杂婚姻不树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状的边界。
5、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准则,有利于划清成婚与婚姻树立的边界,增强人们依法挂号的观念
实践中,人们往往简略地把成婚同等于婚姻树立,以为只需有成婚行为,婚姻就树立了,以致于把一些不合法定方式要件或许?有完结必要方式的婚姻,也误以为婚姻树立。而树立婚姻树立与不树立之诉,就会使婚姻树立与不树立的概念逐步家喻户晓,让人们知道,成婚并不等于婚姻树立,只需契合成婚方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才干树立,以便人们自觉遵守成婚的方式要件,促进对成婚方式要件的注重,削减婚姻挂号方式上的Υ法现象。
三、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具有或许性
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有供认之诉。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是供认之诉的一种。因此,在理论上,树立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准则?有妨碍。
从法令上查询,树立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准则,既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有程序法上的依据。从实体法上看,有其充沛的法令依据。婚姻法第8条及其有关配套法规,对婚姻树立的要件,作出了清晰的规则。这能够作为咱们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的依据。在程序法上,我国的司法解说,业已树立了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准则。恳求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与恳求宣告无效婚姻和撤消婚姻之诉的诉讼性质根本相同,彻底能够参照适用。因此,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无论是在实体法上,仍是程序法上,都?有法令妨碍。
外国和我国台湾都有关于供认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的法令规则,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06条规则了“供认当事人之间婚姻联系存在与否的诉讼”, [3]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章“婚姻事情程序”(第568條等条文),也有关于確認婚姻树立或不树立之诉的规则。这些都可供咱们学习。
【作者简介】
王礼仁,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档法官,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注释】
[1] 假成婚证的“症结”安在,http://www.csonline.com.cn
[2](2007)项行初字第061号行政裁定书,见《民事与行政案子中婚姻无效程序的审理抵触》,听讼网,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100965&author=12472
[3]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我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版,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