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8: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则,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现已悉数交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典当。
2.持有建造工程答应证。
3.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核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应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现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时刻。
4.同金融机构现已签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现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处理预售挂号,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一起获得向境外出售的同意文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给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和施工答应证;
(三)按供给的预售商品房核算,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日期;
(四)已处理预售挂号,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则,商品房预售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给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和施工答应证;
(三)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核算,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25%以上,并现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施答应准则。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请求预售答应,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
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现已悉数交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典当。
2.持有建造工程答应证。
3.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核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应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现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时刻。
4.同金融机构现已签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现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处理预售挂号,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一起获得向境外出售的同意文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给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和施工答应证;
(三)按供给的预售商品房核算,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日期;
(四)已处理预售挂号,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则,商品房预售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给悉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和施工答应证;
(三)按供给预售的商品房核算,投入开发建造的资金到达工程建造总投资的25%以上,并现已确认施工进度和竣工交给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施答应准则。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请求预售答应,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
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