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动产权证书上使用期限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4:483月1日,《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一起也正式启用一致的不动产挂号簿证款式,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设置的“运用期限”一项引起广泛重视。《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运用期限?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1、《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运用期限?
1990 年出台的《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则,在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别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典当等为首要方法的 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准则,不同用处的土地运用权设置了必定的运用期限。土地的运用期限是土地运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运用权的运用 期限。证书上的“运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海域运用权和土地承揽经营权等的运用期限,不是指房子所有权的期限,房子所有权不存在运用期限的问题。
一起,在证书上设置“运用期限”,可以让权力人清楚了解土地运用权、海域运用权等权力的起止日期,便于保证转让、典当等买卖安全;也可以便利权力人在权力到期时及时处理续期,保证合法权力。
2、怎样填写《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运用期限?
土地上有房子、构筑物的,因为房子所有权无运用期限,因而只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运用权起止日期,如 “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只填写海域运用权的起止日期,填写“海域运用权 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未明确权力期限的不填写。
3、《不动产权证书》的运用期限到期后怎样办?
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则,住宅建造用 地运用权期限届满的,主动续期。而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 年请求续期,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同意。续期的,应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则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