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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有什么不同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6:15
某纤维有限公司因为无力清偿到期债款,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破产。近期,该公司对其所属的固定财物,包含房子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以全体转让不分拆的方法,经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全体转让,并获得转让收入14000万元。当地税务部分得知此信息后,要求该企业破产清算组就转让收入申报交纳出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财务人员以为依据《破产法》的规则,此项破产收入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员工的薪酬等相关社保费用,然后才是破产人所欠税款,并以为此种产权转让应该免征营业税与增值税。
税务人员向财务人员解说:
首要,破产企业处置财物中新添加的税收不同于破产企业本来所欠税款。
依据《企业破产法》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破产产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后,按照相应次序清偿。企业破产清算组在转让作为产业的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土地使用权等获得变价收入时,发作了应税行为,发生了交税责任,按税法规则,应当进行交税申报。而这部分新添加的税收是为了破产债款人的共同利益,伴随着财物的处置而发作的,又因处置财物而发生的税款开销归于破产费用,所以,这部分新添加的税收应当从处置破产产业获得的价款中优先付出。
其次,财物转让与产权转让税收政策操作不同。
财物转让是指什物财物所有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一种有偿交流联系,是一种以什物形状为基本特征的出卖产业收益的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悉数财物纳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73号)的规则,该公司悉数财物的转让,其实质是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转让,因而,这种转让契合营业税现行有关出售不动产纳税规则和增值税有关出售货品纳税的规则。其悉数财物中的不动产部分,按出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附归于公司并伴随转让的动产(工程物资在外),应并入不动产部分,一并按出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
而转让企业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财物价值决议的,与企业出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物的行为彻底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悉数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则,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归于营业税征收规模,不该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悉数产权触及的应税货品的转让,也不归于增值税的纳税规模,不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则可知,破产企业处置财物中的新添加的税收不同于破产人所欠税款,而财物转让不同于产权转让,涉税征免有着不同的操作性规则,就本例而言,根据该公司全体转让不分拆的方法,故应就悉数财物转让收入14000万元申报交纳出售不动产营业税700万元(1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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