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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0:31
国有股权转让即触及到国有财物监管的特别规则,又要契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处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处理层转让等规则和相应产权买卖安排的买卖规则之规则。
关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买卖能够分为以下几个过程:
一、开始批阅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买卖方法、买卖成果等基本情况拟定《转让计划》,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批阅,在获得赞同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作业。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安排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由同级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安排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成果编制财物负债表和财物移送清册。
三、审计评价
托付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托付财物评价安排进行财物评价。(评价陈述经核准或许存案后,作为确认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阅根据)
四、内部抉择计划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举行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假如采纳协议转让方法,应获得国有财物主管部门赞同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依照企业内部抉择计划程序进行审议),构成赞同股权转让的抉择、其他股东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许诺。触及员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定见,并构成职代会赞同转让的抉择。
五、请求挂牌
挑选有资历的产权买卖安排,请求上市买卖,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挂号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抉择、主管部门赞同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定见书、审计陈述、财物评价陈述以及买卖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资料。
六、签定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获得产权买卖安排出具的产权买卖凭据。
七、批阅存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资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存案挂号。
八、产权挂号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买卖安排出具的产权买卖凭据以及相应的资料处理产权挂号手续。
九、改变手续
买卖完结,标的企业修正《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进行改变挂号。
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准则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恪守的依法、揭露、公平、公平、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准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准则。
两个重要准则:
一是有条件转让准则
鉴于国有股权的社会性意图,在进行国有股权的转让时有必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进行严厉的财物评价和审计;尤其是要避免把不需要或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股权硬性转让。关于采纳将国有股权上市转让的方法的,根据我国现在的现状,国家首要应对现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进行全面的剖析和核算,在此基础上才干确认哪些职业、哪些公司的股权需转让上市,转让数量多大,这才有或许拟定出详细的方针,分期、分批安排转让和上市。由于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国有股权的上市转让均有其特定规模,即只能是将一部分国有股权经过上市转让而转给非国有股东,而适宜国家持续持股的股权则能够根据详细情况决议是否在国有单位之间活动。这显然是一项大工程。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出资结构、促进国有财物的优化装备为主要意图的准则
国有企业散布太广、太散时,政府办了许多并非有必要由它办的工作。与此同时,有一些工作政府有必要办但却因资金缺少无力去办。国有股权转让的成果是将国有股权从国家手中转让到另一个所有者手中。所以,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需考虑国有股权的设置意图。关于这一准则,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则已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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