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4:15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实施办法》的告诉
国测财发〔2014〕11号
局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作业,咱们拟定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4月19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暂行办法》(财务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结合实践处理需求,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事业单位财务和管帐准则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财物,是指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能以钱银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含:国家拨给的财物,单位依照国家方针规则运用国有财物安排收入构成的,以及承受捐献和其他经法令确以为国家所有的财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财物、固定财物、在建工程、无形财物和对外出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的首要使命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准则,保证财物的安全和完好,推进财物的合理装备与有用运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实施国家所有,一致领导,分级监管,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处理体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国有财物处理负总责。
第二章 处理安排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局的首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财物处理的法令、行政法规和方针;
(二)担任拟定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的规章准则,并安排实施和监督查看;
(三)安排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财物的清查、挂号、计算汇总及日常监督查看作业;
(四)依照规则权限批阅事业单位有关财物装备、运用和处置等事项,担任所属事业单位长时间搁置、低效作业和超规范装备财物的调剂作业;
(五)依照财务部规则,安排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的绩效评价;
(六)催促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则交纳国有财物收益;
(七)承办财务部交办的有关国有财物处理作业。
第七条 国家局所属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四个直属局”)首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财物处理的法令、行政法规和方针;
(二)安排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财物的清查、挂号、计算汇总及日常监督查看作业;
(三)按规则权限审阅或批阅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财物装备、运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催促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则交纳国有财物收益;
(五)承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辅导并向其陈述有关国有财物处理作业。
第八条 除四个直属局之外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首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有财物处理的规章准则,拟定本单位国有财物处理的详细办法并安排实施;
(二)建立健全财物置办、检验、保管、运用等内部处理准则。担任本单位财物置办、检验入库、保护保管、账卡处理、清查挂号、计算陈述及日常运用监督查看作业;
(三)处理本单位国有财物装备、运用和处置等事项的申报手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批阅成果,处理本单位国有财物装备、运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承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辅导,并陈述有关国有财物处理作业。
第九条 国家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国有财物处理安排,并装备或清晰相应的国有财物处理人员。
第三章 财物装备
第十条 财物装备是指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实施功能的需求,依照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准则规则的程序,经过置办、调剂、承受捐献等办法装备财物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财物装备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财物无法满意单位实施功能的需求,首要包含新增安排或人员编制、添加作业功能和使命、现有财物依照规则处置后需求装备等景象;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同享、共用相关财物;
(三)难以经过商场购买服务办法完成,或许采纳商场购买办法本钱过高。
第十二条 财物装备应当契合规则的装备规范;没有规则装备规范的,应当根据单位财物存量、人员编制以及实施功能的需求等要素依照科学证明、进行测算、从严操控的准则合理装备。能经过单位内部调剂办法装备的,准则上不重新置办。
第十三条 关于事业单位长时间搁置、低效作业或许超规范装备的财物,准则上由国家局进行调剂,调剂程序依照无偿调拨(划拨)的规则实施。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第十四条 所属事业单位请求置办归入新增财物装备预算规模的财物,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事业单位根据事务需求,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年度重点作业、财物存量及运用情况、财物装备规范等,提出下一年度财物装备的品目、类型、数量等需求,详细阐明财物装备的根据和理由,填写新增财物装备预算,报国家局审阅。
(二)国家局对所属事业单位财物装备请求进行审阅,提出审阅定见。关于能够经过调剂或租借等办法处理的,依照调剂或租借等相关程序实施。关于确需经过置办办法处理的,依照规则程序批阅。
(三)所属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财务部下达的新增财物装备预算“一下”操控数,报送新增财物装备“二上”预算,并由国家局审阅汇总后报财务部批复。
第十五条 所属事业单位在预算实施过程中,因为作业使命改变等原因,需求追加归入新增财物装备预算规模的财物或调整已批复的新增财物装备预算的,应当依照规则的预算处理程序,经国家局审阅后报财务部批阅。
第十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置办归入政府收购规模的财物,应当根据财务部批复的新增财物装备预算和政府收购预算编制政府收购方案,并依照政府收购处理的有关规则实施政府收购,优先收购国产、节能、环保、自主立异产品。
第四章 财物运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财物的运用包含:单位自用和对外出资、租借、出借等。事业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做好国有财物的运用处理,坚持国有财物的完好和杰出的运用情况。
(一)单位建立健全财物的检验、领用、运用、保管和保护等内部处理流程,完善财物处理账卡及有关材料,并对财物丢掉、毁损等情况实施职责追查准则。加强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能、地理信息数据等无形财物的处理,避免无形财物丢失。
(二)单位对置办、无偿划拨、承受捐献等办法获得的财物应及时处理检验入库手续;自建财物应及时处理竣工检验(包含房子建造、设备改造、硬软件系统升级等),并按要求处理财物移送和挂号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外出资、租借、出借等,应当契合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遵从出资报答、危险操控和盯梢处理等准则,并进行可行性证明,完成国有财物的保值增值。
对外出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需报国家局审阅后报财务部批阅;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局依照有关规则进行批阅,并报财务部存案。
租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需报国家局审阅后报财务部批阅。四个直属局对所属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8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的,报国家局批阅;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个直属局依照有关规则进行批阅,并在 15个作业日内逐级上报存案。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8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报国家局批阅;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有关规则自行批阅并在15个作业日内上报国家局存案。
第十九条 国有财物在运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则申报,私行运用国有财物进行对外出资;
(二)勾结做弊,暗箱操作,违规运用国有财物对外出资和租借、出借;
(三)违规运用国有财物进行担保或许典当;
(四)其他违背国家有关规则形成单位财物丢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运用国有财物对外出资、租借、出借获得的收益,应依照事业单位财务和管帐准则的有关规则归入单位预算,一致核算,一致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对外出资、租借、出借的财物情况应在单位财务决算、国有财物计算陈述中进行发表。
第五章 财物处置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财物进行产权转让或许刊出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有财物处置规模:搁置财物,作废、筛选财物,产权或运用权搬运的财物;盘亏、呆账、非正常丢失的财物,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则需求处置的其他财物。
第二十四条 国有财物处置办法: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献、作废、报损以及钱银性财物丢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国有财物处置应依照规则的程序和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务部批阅。
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需报国家局审阅赞同后报财务部批阅。四个直属局对所属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8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的,报国家局批阅;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个直属局依照有关规则进行批阅,并在15 个作业日内逐级上报存案。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8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报国家局批阅;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有关规则自行批阅并在15个作业日内上报国家局存案。
第二十六条 国有财物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价费、拍卖佣钱等费用后,应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处理和财务国库收入收缴处理的规则上缴中央财务。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已处置的国有财物,应及时处理产权改变和管帐账务处理。
第六章 产权挂号、财物清查与财物评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财物产权挂号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财物进行挂号,依法承认国家对国有财物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财物的占有、运用权的行为。事业单位根据财务部需求,根据财务部令第36号展开挂号作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物清查是指财务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务部门专项作业要求或许特定经济行为需求,依照规则的方针、作业程序和办法,对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整理、财产清查,依法确认各项财物损益,实在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占有运用情况的作业。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进行财物清查:
(一)根据财务部专项作业要求,归入一致安排的财物清查规模的;
(二)单位进行严峻变革或许改制的;
(三)遭受严峻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财物严峻丢失的;
(四)管帐信息严峻失真或许国有财物呈现严峻丢失的;
(五)管帐方针发作严峻改变,触及财物核算办法发作重要改变的;
(六)财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以为应当进行财物清查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财物进行评价:
(一)全体或许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
(三)兼并、分立、清算;
(四)财物拍卖、转让、置换;
(五)全体或许部分财物租借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认涉讼财物价值;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需求进行评价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财物评价作业应当根据《国有财物评价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托付具有财物评价资格证书的评价安排进行;财物清查作业应依照财务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财物处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财物清查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物核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则安排实施。
第七章 财物信息处理与陈述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依照国有财物处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财物改变信息录入财物处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财物实施动态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财物计算和信息陈述作业。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依照财务部、国家局和其他上级部门规则的财物信息陈述格局、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财物情况做出陈述。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运用财物处理信息系统和财物信息陈述,全面、动态地把握本单位国有财物的占有、运用和处置情况,并作为编制单位预算的重要参阅根据。
第八章 监督查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局及所属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清晰处理安排和人员,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财物监督处理职责制,依法保护事业单位国有财物的安全完好,进步国有财物运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违背国家有关国有财物处理法规及本办法规则的,根据《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有关规则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局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践,拟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存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担任解说。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国有财物处理的规则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