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厂房建筑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0:09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对房子等固定资产进行转让的时分,一般是需求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的,签定买卖合同后,就需求处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无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不是无效的
案情简介: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2008年4月,朱某等三人与A公司缔结房子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其间约好,A公司将其在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号的两处厂房及其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合计12036.50m2以430万元转让给朱某等三人,并由该三人交纳土地出让金;A公司签约当天应将转让的房地产交给朱某等三人。协议签定后,朱某等三人实践付出了630万元,而A公司一向未向朱某等三人交给厂房。同年6月,朱某等三人以A公司未依约交给厂房为由,向南浔区法院诉请判令交给。同年7月,南浔区法院根据两边当事人庭前达到的调停协议,制造(2008)湖浔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停书送达结案。该调停书载明:A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其在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号的两处厂房及12036.50m2土地交给给朱某等三人,并合作处理相关手续。
法院判定:应当确认享有土地使用权
审理过程中,依朱某等三人的产业保全请求予以查封了A公司以上厂房所占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2008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好利公司诉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于2009年8月作出民事判定,由C公司付出好利公司货款120万元。在此案审理中,武进区法院依好利公司的产业保全请求,轮候查封了A公司以上厂房所占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律师说法:转让厂房协议是否有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现已收效的调停书提出再审请求,应一起具有三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对原调停书确认的履行标的物建议的权力应为物权,二是该案外人已无法提起新的诉讼以处理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力建议而引发的争议,三是案外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调停书请求再审。本案中,好利公司并无根据证明其对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号两处厂房及其占用的12036.50m2土地具有物权,故好利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以案外人身份请求再审原调停书的合法条件。另,好利公司关于涉案房子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之建议,经查实,该协议触及的国有划拨土地系A公司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而非单纯的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则,A公司在向朱某等三人转让其厂房时理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阅。可是该规则系管理性强制性标准,因而上述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不是无效的”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不是无效的,要根据详细的案情才干确认。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不是无效的
案情简介: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2008年4月,朱某等三人与A公司缔结房子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其间约好,A公司将其在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号的两处厂房及其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合计12036.50m2以430万元转让给朱某等三人,并由该三人交纳土地出让金;A公司签约当天应将转让的房地产交给朱某等三人。协议签定后,朱某等三人实践付出了630万元,而A公司一向未向朱某等三人交给厂房。同年6月,朱某等三人以A公司未依约交给厂房为由,向南浔区法院诉请判令交给。同年7月,南浔区法院根据两边当事人庭前达到的调停协议,制造(2008)湖浔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停书送达结案。该调停书载明:A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其在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号的两处厂房及12036.50m2土地交给给朱某等三人,并合作处理相关手续。
法院判定:应当确认享有土地使用权
审理过程中,依朱某等三人的产业保全请求予以查封了A公司以上厂房所占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2008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好利公司诉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于2009年8月作出民事判定,由C公司付出好利公司货款120万元。在此案审理中,武进区法院依好利公司的产业保全请求,轮候查封了A公司以上厂房所占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律师说法:转让厂房协议是否有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以案外人身份对另案现已收效的调停书提出再审请求,应一起具有三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对原调停书确认的履行标的物建议的权力应为物权,二是该案外人已无法提起新的诉讼以处理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力建议而引发的争议,三是案外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调停书请求再审。本案中,好利公司并无根据证明其对南浔区东迁镇飞英路**号两处厂房及其占用的12036.50m2土地具有物权,故好利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以案外人身份请求再审原调停书的合法条件。另,好利公司关于涉案房子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之建议,经查实,该协议触及的国有划拨土地系A公司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而非单纯的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则,A公司在向朱某等三人转让其厂房时理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阅。可是该规则系管理性强制性标准,因而上述协议并不当然无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不是无效的”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转让厂房修建所占的土地转让协议是不是无效的,要根据详细的案情才干确认。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