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2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规矩,电子签名是一种电子代码,可以用它在网上验证发件人的签名或许身份。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法,具有时空性,详细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差异于执笔者为了标明对文件、单据担任而亲身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令含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络的电子方法的数据。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标明赞同数据电文中所包容的信息内容。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姓名,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束缚的志愿,对签名的要求包含正确的姓名、书面方法、自己亲手书写。
但跟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能一日千里,传统的电子签名方法成为了许多买卖的妨碍。方法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大众买卖或买卖方面缺少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运用等缺点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而且传统签名自身就具有局限性及危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仍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前言的本钱要高许多。其次,它有必要由个人亲身书写,这尽管对法令方法的发作具有证据法上的含义,可是从买卖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刻及其举动空间的束缚,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买卖行为的进行。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适当大的被仿冒的或许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求很高的技能或本钱,另一方面临假造签名的判定,却需求必定的条件条件和专业的技能,而且其判定的准确性绝非满有把握。跟着电子商务的繁荣鼓起,买卖安全成为其要处理的中心问题之一。信息的保密性;买卖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狡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而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买卖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而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用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
电子签名一般是经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法,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确保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自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相同,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具有多个,每运用一个信息体系,就配发一个,但他们仅有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彻底忘掉的状况,但电子签名有或许被忘记,回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求计算机体系进行辨别。电子签名在技能上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个人身份或个人身份号码(PIC/PIN),即以人为的特征作为辨别的参照物;第二类是与用户个人身份特征相联络。
作为具有法令效能的电子签名,需有世界通用性,具有必定根本功用,具有适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还应满意独特性,能标明该签名是其具有者直接签署,或运用由签名具有者独占操控下的方法生成,附加于数据电文之中,并对数据的完整性供给牢靠确保的方法生成,与数据电文相联络的,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是对其根本功用的弥补办法。一起电子签名它满意法令关于签名的要求与束缚:当事人以合法的方法签署了电子签名,他不可否定的供认自己是电子签名的发送人,假如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令文件,它便是该文件的发送人;签署人供认、认可、证明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假如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令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定其所做出的供认、认可、证明。《签名演示法》是联合国2000年9月颁布履行的,适用于需求运用电子签名的各种商业活动中,要求相等对待签名技能,坚持世界协调性,尊重当事人志愿。并规矩了电子签名的根本要求,预决性以及运用人、证书服务者的职责,使得电子签名具有可信赖性。我国《电子签名法》制定于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履行,共五章三十六条。用于标准电子签名运用环境,建立其法令效能。
第一章“总则”中规矩了立法根据、数据电文的效能等问题。必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一般效能,明定其扫除适用范围,是本章主旨地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许其他类似手法生成、发送、接纳或许存储的信息,当事人约好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就不得因其选用数据电文或电子签名的方法而否定其法令效能,而且指出触及人身联系、不动产权转让、公用事业服务的不得选用。
第二章“数据电文”直接对电子通讯——这种现代行为手法做出根本的规矩,为电子签名做了条件性衬托。与联合国贸法会《商务演示法》类似,该章首要运用“功用平等准则”清晰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存留、收发等效能与规矩。由于在《签名演示法》之前我国尚不存在体系规矩数据电文效能的法规,而电子签名又是数据电文的详细方法,所以在标准电子签名之时,有必要先确认数据电文的根本规矩。我国《电子签名法》一起承担着遵循联合国贸法会《商务演示法》和《签名演示法》的使命。规矩了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而且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契合法令、法规要求的书面方法。而且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刻、地址、职责人做出了严厉的界定,然后有利于权力、职责划定、裁定。
第三章“电子签名”是该法的中心,它规矩了安全电子签名的与手书电子签名所具有的平等效能。为了完成该法的方针,还规矩了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及其保证安排——认证组织的建立与运营标准。针对电子签名的参与者进行多方面的标准,要求牢靠的电子签名有必要契合牢靠条件,以及证书内容的要求,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办理。第四章“法令职责”分别给电子签名的运用者和电子认证服务组织规矩了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职责,其意图是为电子事务(包含商务和政务)供给杰出的制度化条件,实际上也营建社会信誉环境。此外,还触及到许多新的技能术语,第五章为附则对之作了专门解说。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差异于执笔者为了标明对文件、单据担任而亲身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具有法令含义行为的签名,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络的电子方法的数据。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并标明赞同数据电文中所包容的信息内容。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姓名,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束缚的志愿,对签名的要求包含正确的姓名、书面方法、自己亲手书写。
但跟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能一日千里,传统的电子签名方法成为了许多买卖的妨碍。方法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在大众买卖或买卖方面缺少操作性;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运用等缺点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而且传统签名自身就具有局限性及危险,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无论是书写仍是传送,都较之电子通讯前言的本钱要高许多。其次,它有必要由个人亲身书写,这尽管对法令方法的发作具有证据法上的含义,可是从买卖数量和频率上看,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时刻及其举动空间的束缚,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买卖行为的进行。其三,传统电子签名存在适当大的被仿冒的或许性,一方面仿冒并不需求很高的技能或本钱,另一方面临假造签名的判定,却需求必定的条件条件和专业的技能,而且其判定的准确性绝非满有把握。跟着电子商务的繁荣鼓起,买卖安全成为其要处理的中心问题之一。信息的保密性;买卖各方身份的认证;信息的防狡赖性;信息的完整性、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而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买卖中,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因而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用上具有等价之处,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
电子签名一般是经过在线签署的,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法,具有时空性,不像传统签名确保签名人亲临现场;电子签名自身是一种数据,它很难像纸面签名相同,将原件向法院提交;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具有多个,每运用一个信息体系,就配发一个,但他们仅有标识一个主体;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彻底忘掉的状况,但电子签名有或许被忘记,回忆难度大;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但电子签名一般需求计算机体系进行辨别。电子签名在技能上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个人身份或个人身份号码(PIC/PIN),即以人为的特征作为辨别的参照物;第二类是与用户个人身份特征相联络。
作为具有法令效能的电子签名,需有世界通用性,具有必定根本功用,具有适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还应满意独特性,能标明该签名是其具有者直接签署,或运用由签名具有者独占操控下的方法生成,附加于数据电文之中,并对数据的完整性供给牢靠确保的方法生成,与数据电文相联络的,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是对其根本功用的弥补办法。一起电子签名它满意法令关于签名的要求与束缚:当事人以合法的方法签署了电子签名,他不可否定的供认自己是电子签名的发送人,假如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令文件,它便是该文件的发送人;签署人供认、认可、证明了数据电文的内容,假如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令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定其所做出的供认、认可、证明。《签名演示法》是联合国2000年9月颁布履行的,适用于需求运用电子签名的各种商业活动中,要求相等对待签名技能,坚持世界协调性,尊重当事人志愿。并规矩了电子签名的根本要求,预决性以及运用人、证书服务者的职责,使得电子签名具有可信赖性。我国《电子签名法》制定于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履行,共五章三十六条。用于标准电子签名运用环境,建立其法令效能。
第一章“总则”中规矩了立法根据、数据电文的效能等问题。必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一般效能,明定其扫除适用范围,是本章主旨地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许其他类似手法生成、发送、接纳或许存储的信息,当事人约好运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就不得因其选用数据电文或电子签名的方法而否定其法令效能,而且指出触及人身联系、不动产权转让、公用事业服务的不得选用。
第二章“数据电文”直接对电子通讯——这种现代行为手法做出根本的规矩,为电子签名做了条件性衬托。与联合国贸法会《商务演示法》类似,该章首要运用“功用平等准则”清晰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存留、收发等效能与规矩。由于在《签名演示法》之前我国尚不存在体系规矩数据电文效能的法规,而电子签名又是数据电文的详细方法,所以在标准电子签名之时,有必要先确认数据电文的根本规矩。我国《电子签名法》一起承担着遵循联合国贸法会《商务演示法》和《签名演示法》的使命。规矩了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而且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契合法令、法规要求的书面方法。而且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刻、地址、职责人做出了严厉的界定,然后有利于权力、职责划定、裁定。
第三章“电子签名”是该法的中心,它规矩了安全电子签名的与手书电子签名所具有的平等效能。为了完成该法的方针,还规矩了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及其保证安排——认证组织的建立与运营标准。针对电子签名的参与者进行多方面的标准,要求牢靠的电子签名有必要契合牢靠条件,以及证书内容的要求,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办理。第四章“法令职责”分别给电子签名的运用者和电子认证服务组织规矩了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职责,其意图是为电子事务(包含商务和政务)供给杰出的制度化条件,实际上也营建社会信誉环境。此外,还触及到许多新的技能术语,第五章为附则对之作了专门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