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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5:51
2011年酒驾入刑,可是仍是有很多人不清楚酒驾入刑的一些规则。下文听讼系小编为咱们整理了醉酒驾驭刑事案子最新司法解说,希望能协助咱们了解关于醉酒驾驭的常识。
一、关于《定见》的拟定布景
二、关于《定见》的起草准则
《定见》的起草首要遵从以下两个准则:一是表现依法从严惩治醉酒驾驭机动车违法的要求。考虑到醉酒驾驭机动车具有高度风险性,为确保此类案子的处理能够实在起到预防违法、维护人民的作用,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形成交通事端,醉酒程度较高,在高风险路段醉酒驾驭,醉酒驾驭载客营运机动车,躲避或许回绝、阻止法令查看等景象,清晰规则从重处分,以表现依法从严的方针要求。二是要点处理实践中的杰出问题,对部分尚不能处理的问题,留下条件成熟后再处理。《定见》对已达成共同的“醉酒”的意义和确认依据、“路途”和“机动车”的规模、从重处分的详细景象、强制办法的适用等杰出问题作了清晰规则。
三、关于《定见》的首要内容
《定见》共七条,首要对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意义、从重处分的详细景象以及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科罪量刑的问题和搜集依据、采用强制办法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则。
(一)关于怎么确认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
经研讨,风险驾驭罪归于行政犯,假如没有特别需求扩张或许约束解说的理由,对概念性法令术语的规则应与其所依靠的行政法规保持共同。据此,《定见》榜首条对“醉酒”、“路途”、“机动车”作了界定。
1.关于“醉酒”的确认规范
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规范《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GB19522-2004)规则,车辆驾驭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许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驭行为,归于醉酒驾车。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车辆驾驭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查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持续沿袭这一规范。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是否应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为入罪规范?经研讨,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是依据我国驾驭人员生理特点,经过很多调查研讨、多方证明的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且实践操作多年,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能够选用。故《定见》榜首条榜首款规则,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到达80毫克/100毫升的,归于醉酒驾驭机动车。
2.关于“路途”的意义
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路途,是指公路、城市路途和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包含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大众通行的场所。”《定见》榜首条第二款规则风险驾驭罪中的“路途”适用这一规则。需求阐明的是,实践中对怎么了解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虽在单位统辖规模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存在不小争议。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住宅小区等单位统辖规模内的路段、泊车场在何种状况下归于“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经研讨,判别这些当地是否归于路途,关键在于其是否契合路途的公共性特征。不管处理方法是收费仍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求挂号,只需答应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在通行,就归于路途;假如仅答应与统辖单位及其人员有事务来往、亲朋联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机动车通行的,则不归于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当地,不能确以为路途。
3.关于“机动车”的意义
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许牵引,上路途行进的供人员乘用或许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定见》榜首条第二款规则风险驾驭罪中的“机动车”适用这一规则。需求阐明的是,实践中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且规划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挨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支车),是否归于机动车存在争议。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驭超支车的行为是否以风险驾驭罪入罪处理不尽共同。经研讨,相关法规并未清晰规则超支车归于机动车,有关部分也未将超支车作为机动车进行处理,在此状况下,大众遍及以为超支车不归于机动车,醉酒驾驭超支车的行为人不具有风险驾驭机动车的违法性知道。因而,尽管醉酒驾驭超支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清晰规则超支车归于机动车的状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驭超支车的行为以风险驾驭罪科罪处分。
(二)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从重处分情节
《定见》第二条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成果、醉酒驾驭行为的风险性、行为人的片面恶性等方面,规则了七种从重处分的景象,并设置了一项兜底规则。详细阐明如下:
1.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形成交通事端的景象
《定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则,醉酒驾驭机动车形成交通事端且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或许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没有构成其他违法的,从重处分。了解该项规则,首要留意四点:榜首,该项规则的发作交通事端从重处分,是以没有构成其他违法为条件。第二,实践中,醉驾者并不必定对交通事端的发作负首要职责,或许对方的差错更为严峻,故该项规则对醉驾形成交通事端且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从重处分,但被告人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的,因其性质恶劣,即便只负非有必要职责,也应从重处分。第三,该项并未清晰规则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危害的程度和人数,以及形成产业丢失的详细数额。首要考虑是,风险驾驭罪归于笼统风险犯,关于醉驾发作实践危害成果的,一般状况下均应从重处分。如以人员受伤程度或许产业丢失数额作为是否从重处分的规范,难以确保规范的科学性,且规则过细会导致缺少灵活性,难以应对实践中的复杂状况。例如,发作交通事端致多人细微伤的并不必定小于致一人轻伤的严峻程度;又如,发作相同程度的车辆磕碰,因对方车辆价值不同,发作的修理费用或许相差悬殊。故该项规则未以交通事端的详细成果作为区分是否从重处分的规范。但实践中,能够依据交通事端的详细危害程度,确认从重处分的起伏。第四,关于发作交通事端仅致自己受伤或许产业丢失的,系被告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支付的价值,不该因而对其从重处分。只要形成别人受伤或许公私产业丢失的,才对量刑发作影响。
2.关于风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驭机动车行为
《定见》第二条第(二)至(五)项规则了四种风险性较高的醉酒驾驭机动车行为。
关于“血液酒精含量到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首要考虑是,被告人醉酒程度越高,对其驾驭才能的影响越大,发作交通事端的风险越高,故对醉酒程度较高的被告人应从重处分。关于从重处分的血液酒精含量值的确认,经抽样调查,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约占查办者的40%,若以该含量值作为从重处分的规范,加上其他从重处分的景象,约有一半以上的被告人或许会被从重处分,全体量刑侧重。而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约占查办者的20%,以此作为从重处分的规范较为适中,不会导致从重处分面过宽。
关于“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驭”。首要考虑是,这种类型的路途车流量一般较大、车速较快,一旦发作交通事端,多为连环撞车,成果较一般路途严峻,故对在此类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被告人应从重处分。在《定见》起草进程中,有的部分主张对在闹市区、富贵路段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被告人也应从重处分。该主张具有必定合理性,但鉴于闹市区、富贵路段在实践中难以界定,简单引发争议,故该项未予清晰规则。如在人流量、车流量显着大的路段醉酒驾驭的,也可作为其他从重处分的景象予以处理。
关于“驾驭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首要考虑是,作为驾驭营运机动车的从业者,应有更高的职业自律要求,其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会对不特定乘客的生命产业安全形成严峻要挟,故应从重处分。不过,为防止从重处分规模过宽,宜限于载有乘客的景象,对驾驭空载营运机动车的,因其醉酒驾驭行为不会对乘客安全构成实践风险,故不能据此从重处分。
关于“有严峻超员、超载或许超速驾驭,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运用假造或许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峻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了解该项规则,首要留意两点:榜首,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则了多种违法驾驭行为,该项只罗列了三种严峻的景象,首要是考虑这些景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或是对路途安全带来高度风险,或是反映出被告人歹意违法。清晰罗列有利于提示公安机关在查办醉酒驾驭机动车时留意搜集相关依据。关于其他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违背交通信号灯、逆向行进等触及路途通行安全规则的驾驭行为,也可酌情从重处分。第二,应结合路途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则,确认该项规则的三种景象。该项规则的“严峻超员、超载或许超速驾驭”是指超越额外乘员20%、超越核定载质量30%或许超越规则时速50%的;“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是指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或许虽获得机动车驾驭证,但准驾车型不符的;“运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进证、驾驭证等牌证而运用的。
3.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人片面恶性较大的景象
《定见》第二条第(六)、(七)项规则了两种反映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行为人片面恶性较大的景象。
关于“躲避公安机关依法查看,或许回绝、阻止公安机关依法查看没有构成其他违法的”。醉驾入刑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行为人采用各种方法躲避、回绝乃至阻止公安机关查办酒后驾驭的现象增多。如,有的驾车逃逸;有的待在驾驭室回绝翻开车门车窗;有的在遭受查看时很多饮水,或许很多喝酒。关于这些采用非暴力、要挟手法躲避、回绝或许阻止查看的,应当从重处分。关于采用驾车冲卡、推搡、恫吓法令人员等暴力、要挟手法回绝、阻止查看的,假如该手法没有到达构成违法的严峻程度,归于从重处分情节;假如构成其他违法的,应当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或许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关于“曾因酒后驾驭机动车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刑事追查的”。在《定见》起草进程中,有的部分主张对酒后驾驭机动车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刑事追查的年限作出规则。经研讨,行为人曾因酒后驾驭机动车被处分后再次醉酒驾车的,反映其不思悔改和对公共安全、别人生命产业安全的无视情绪,应从严惩办,不宜对年限作出清晰规则。不过,关于前次因酒后驾车受处分的时刻长远的(如10年前),与时刻时刻短的(如1年前),行为人在片面恶性上有所不同,量刑上可恰当表现区别对待。
4、关于“其他能够从重处分的景象”
考虑到实践中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景象比较复杂,《定见》第二条设置了一项兜底规则,以应对实践中或许呈现的其他情节恶劣、应予从重处分的景象。为防止不当扩展从重处分的规模,法令作业中应当严厉适用该项规则。只要契合其他七项的规则精力,表现出驾驭行为风险性程度较高、行为人片面恶性较大的其他景象,才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需求特别阐明的是,《定见》第二条对具有上述从重处分情节的行为人并未清晰规则“应当”从重处分。首要考虑是,实践中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景象比较复杂,一般状况下行为人具有上述情节的应当从重处分,但也存在破例景象。如,关于仅形成别人细微擦伤或许致车辆细微刮蹭,且行为人活跃补偿被害人丢失获得体谅的,能够考虑不从重处分;又如,在一些区域无证驾驭摩托车的现象比较遍及,假如一概从重处分会形成冲击过严,作用未必好,故关于无证驾驭摩托车但未发作交通事端的行为人也可考虑不予从重处分。
(三)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数罪并罚的规则
在《定见》起草进程中,有的部分反映,实践中存在暴力抵抗公安机关依法查看的状况,主张《定见》清晰规则怎么处理。经研讨,被告人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风险驾驭罪;这以后又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公安机关依法查看的,是为躲避法令追查而施行的契合其他违法构成的行为。故《定见》第三条规则,此种景象下应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了解该条规则,首要留意两点:榜首,该条规则中“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公安机关依法查看”不包含采用驾驭机动车抵触法令人员的办法。被告人醉酒驾驭机动车抵触法令人员的,其行为既契合风险驾驭罪的构成要件,也契合波折公事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则,应以处分较重的波折公事罪科罪处分。若该抵触行为严峻危害公共安全,或许致人重伤、逝世、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丢失,契合以风险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成心破坏财物罪等其他违法构成要件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第二,被告人采用驾驭机动车抵触之外的其他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公安机关依法查看的,以波折公事罪和风险驾驭罪数罪并罚;若该阻止查看的行为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数额较大的产业丢失,契合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成心破坏财物罪等其他违法构成要件的,以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并与风险驾驭罪数罪并罚。
(四)关于罚金刑的规则
在《定见》起草进程中,有的部分反映,一些当地存在风险驾驭罪判处分金数额偏高、主刑与罚金刑失衡等问题,主张《定见》清晰规则该罪的罚金刑数额。考虑到《定见》仅是辅导性文件,不宜对个罪的罚金刑详细数额起伏和核算规范作出详细规则,故《定见》第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产业刑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0]45号,以下简称《产业刑规则》)第二条作出准则性规则:“对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分金,应当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形成实践危害、认罪悔罪情绪等状况,确认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在确认罚金详细数额时,应留意两点:榜首,罚金的数额应与主刑相适应,防止呈现主刑轻、罚金重的倒挂现象,更不能“以罚代刑”。第二,被告人已补偿被害人经济丢失的,反映其认罪悔罪情绪较好,确认罚金数额时应予以恰当考虑。
另需阐明的是,该条曾规则判处分金要“归纳考虑被告人交纳罚金的才能”。在征求定见进程中,有的部分提出,刑法未将“被告人交纳罚金的才能”作为确认罚金数额的条件和要素,主张删去该规则。经研讨,该规则来源于《产业刑规则》第二条关于判处分金应当“归纳考虑违法分子交纳罚金的才能”的规则,且从司法实践看,假如不恰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仅依据违法行为自身决议罚金数额,晦气于表现罪刑相适应和赏罚单个化准则。考虑到现在刑法仅规则“应当依据违法情节决议罚金数额”,且实践中此类案子判处分金数额一般为数千元,被告人根本有才能交纳,罚金刑履行问题并不杰出,故采用了上述部分定见,没有保存“归纳考虑被告人交纳罚金的才能”的规则。
(五)关于对公安机关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调查取证的要求
公安部于2011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违法案子的辅导定见》(公交管[2011]190号,以下简称《公安机关处理醉驾案子定见》),已对公安机关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的调查取证程序作了详细规则,故《定见》第五条仅概括地着重了对抄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查验和血样抽取、证人证言等重要依据的搜集要求。在《定见》起草进程中,有的部分提出,为促进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搜集依据,主张规则对抄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查验和抽取血样进程有必要摄影、录音或许录像。经研讨,有的当地法令人员不具有随身携带照相、录音或许录像设备的条件,如暂时发现醉酒驾驭机动车嫌疑并查办的,难以做到同步摄影、录音或许录像,故该条仅规则“有条件的,应当摄影、录音或许录像”,未要求一概这么做。
(六)关于确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醉酒的依据
《国标》规则了四种检测驾驭人员是否酒后驾驭的办法,即:呼气酒精含量查验、血液酒精含量查验、唾液酒精检测、人体平衡试验。其间,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份额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对不具有呼气或许血液酒精含量查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许人体平衡试验点评驾驭才能。上述四种办法是否均适用于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是《定见》需求清晰的问题。
经研讨,唾液酒精检测一般作定性检测;人体平衡试验虽考虑了驾驭人员对酒精耐受力的个体差异,但或许受试验人员片面判别的影响,易发作争议,均不合适作为确认醉酒驾驭违法的查验办法。呼气酒精含量查验相较唾液酒精定性检测和人体平衡试验,查验办法和成果更为科学、客观。但实践标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成果会遭到口腔酒精、吹气技能、呼出气体温度、周围环境温度湿度等主客观要素的影响,且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在不同地域运用时稳定性不同,一些检测仪精确度不够高,特别是测出的数值处于临界点时易遭到质疑,故多在酒驾初查时运用。相较而言,血液酒精含量查验被证明是四种检测办法中最精准的办法。《公安机关处理醉驾案子定见》规则,交通民警在查看中发现机动车驾驭人有酒后驾驭机动车嫌疑的应当当即进行呼气酒精测验,对涉嫌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应当当即提取血样,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验判定组织或许其他具有资历的查验判定组织查验。据此,《定见》第六条榜首款规则血液酒精含量查验判定定见是确认违法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一起规则,违法嫌疑人在抽取血样前逃脱的能够作为破例,以呼气酒精含量查验成果作为确认其醉酒的依据。首要考虑是,呼气酒精含量查验存在必定的差错,一般不宜作为确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醉酒的依据,但违法嫌疑人逃脱的,其应当承当逃脱行为带来的晦气成果。此外,关于违法嫌疑人系特别体质不合适抽取血样作血液酒精含量查验的,也能够以呼气酒精含量查验成果作为确认其醉酒的依据。因这种状况较为罕见,故《定见》未专门作出规则。
在《定见》起草进程中,有的部分主张,实践中有的违法嫌疑人为躲避法令追查,在查看时当场喝酒,《定见》可清晰规则以其喝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查验成果作为确认其醉酒的依据。但也有部分提出,尽管从常情剖析,假如违法嫌疑人没有醉酒驾驭,其没有必要在查看时喝酒,但若以此为依据,无法证明违法嫌疑人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现已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状况,有推定违法之嫌。经研讨,《定见》采用了榜首种定见。首要理由有两点:榜首,醉驾入刑的意图是加大对醉酒驾驭机动车行为的赏罚力度,有用防备风险,假如违法嫌疑人醉酒驾驭后能够此办法躲避法令追查,将会发作不良演示效应,晦气于对社会安全和大众利益的维护。第二,违法嫌疑人泊车承受公安机关法令查看时,归于被逼、非正常停驶,法令上能够拟制为仍处于驾驭状况,其在此期间喝酒的,仍可视为在驾驭时喝酒,其喝酒后血液酒精含量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能够确以为醉酒驾驭机动车。因而,即便违法嫌疑人在查看前的实践血液酒精含量未到达80毫克/100毫升,其也应当承当在查看时喝酒带来的晦气成果。
需求阐明的是,在极单个状况下,即便没有血液酒精含量判定定见、呼气酒精含量查验成果,也可确认违法嫌疑人醉酒驾车。例如,违法嫌疑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逃跑,导致血液中无法检出酒精含量值,或许检出的酒精含量值未达80毫克/100毫升的,假如确有其他的确、充沛的依据证明违法嫌疑人在驾车前很多喝酒,经过侦办试验等方法能证明违法嫌疑人驾驭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足以到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也能够依法确认醉酒驾驭。但这种做法归于破例状况,不是常态,更不能据此以为办案中能够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查验。
(七)关于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的程序性规则
在《定见》起草进程中,各地司法机关遍及反映,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对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直接适用拘捕办法,形成实践处理存在诸多困难,如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脱后导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一审判决收效后收监履行难,等等。为处理此难题,有的当地明知拘捕不当,也对被告人予以拘捕;有的当地以需求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批准拘捕为由,延伸拘留时刻至七日乃至更长;有的当地打破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布告时刻等送诉讼期限的规则,在七日内完结侦办、申述和审判作业。经研讨,法令的清晰规则应当得到严厉履行,即便存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脱的或许性,也不能打破法令规则违法办案。故《定见》第七条着重处理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应当严厉履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保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恪守法定诉讼期限、强制办法等规则。只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则情节严峻的,才可依法予以拘捕。需求阐明的是,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醉酒驾驭机动车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适用监视居住办法,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视居住。
四、关于从宽处分的问题
(一)关于怎么适用刑法总则从宽处分的问题
在《定见》起草进程中,各部分共同以为,宽严相济刑事方针作为一项根本刑事方针,也应当适用于醉酒驾驭机动车刑事案子,但对在此类案子中怎么详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特别是怎么表现从宽处分,一直存在争议。这是《定见》对此问题暂不作出规则的首要原因。咱们以为,风险驾驭罪是刑法中仅有仅将拘役规则为主刑的轻罪,该罪的法定刑虽轻,但其赏罚适用也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根本准则,表现“轻罪轻刑”,而不能一味着重严惩,乃至当从宽处理的而不依法从宽。关于醉酒驾驭机动车情节较轻、情节细微或许明显细微的景象,能够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则,依法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分或许不作为违法处理。例如,对被告人不具有《定见》第二条规则的从重处分景象的,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能够依法宣告缓刑。对虽具有《定见》第二条规则的从重处分情节的被告人,亦非彻底不能适用缓刑,仅仅适用时要依法从严把握。再如,对不具有《定见》第二条规则的从重处分景象,且血液酒精含量刚超越80毫克/100毫升,具有自首、建功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或许具有主动中止驾驭、短距离驾驭等裁夺从宽处分情节,或许具有为救治患者而醉酒驾驭等契合道理的事由的(紧迫避险在外),能够确以为醉酒驾驭机动车情节细微或许明显细微,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则,免予刑事处分或许不作为违法处理。当然,免予刑事处分和不作为违法处理的应当是极少数案子,这与醉驾违法的全体状况是共同的。
(二)关于对醉酒驾驭摩托车能否从宽处分问题
在《定见》起草进程中,有的部分反映,醉驾入刑的初衷是冲击醉酒驾驭轿车违法,并非冲击醉酒驾驭摩托车违法。但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较大,约占机动车总量的40%,一些区域查办醉酒驾驭摩托车的状况比较杰出,而醉酒驾驭摩托车属“肉包铁”,其风险性小于醉酒驾驭轿车(俗称“铁包肉”),主张量刑时对醉酒驾驭的车型作区别对待。经研讨,该主张具有必定合理性,但考虑到实践中醉酒驾驭摩托车的景象比较复杂,假如规则对醉酒驾驭摩托车的一概对比醉酒驾驭轿车的予以从宽处分,未必契合实践状况,故未采用该主张。实践中,对醉酒驾驭摩托车的,可依据详细案情酌情处理,必要时能够从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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