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9:50
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定作业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子拆迁评价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规范《房地产评价规范》,拟定原定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子拆迁触及的房地产评价活动,适用原定见。
第三条 原定见所称城市房子拆迁评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价),是指为承认被拆迁房子钱银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用处、建筑面积等要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价。
房子拆迁评评价格为被拆迁房子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家补助费、暂时安顿补助费和拆迁非住所房子形成停产、歇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子室内自行装修装修的补偿金额。搬家补助费、暂时安顿补助费和拆迁非住所房子形成停产、歇业的补偿费,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规范实行。被拆迁房子室内自行装修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洽谈承认;洽谈不成的,能够经过托付评价承认。
第四条 拆迁评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价资历的评价安排(以下简称评价安排)承当,评价陈述有必要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价师签字。
第五条 拆迁评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合法的准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拆迁评价活动和评价成果。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归纳实力强、社会诺言好的评价安排,供拆迁当事人挑选。
拆迁评价安排的承认应当揭露、通明,选用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办法。
房子拆迁许可证承认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子,准则上由一家评价安排评价。需求由两家或许两家以上评价安排评价的,评价安排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价的根据、准则、程序、办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和谐并实行一起的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定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拟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 依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则,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家期限、补偿办法、补偿规范以及搬家过渡办法、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请求判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定作业。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依法实行行政判定职责。
第四条 行政判定应当以现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平、及时的准则。
第五条 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判定请求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子权属证明资料;
(四)被拆迁房子的评价陈述;
(五)对被请求人的补偿安顿计划;
(六)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洽谈记载;
(七)未达到协议的被拆迁人份额及原因;
(八)其他与判定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判定请求书;
(二)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子的权属证明;
(四)请求判定的理由及相关证明资料;
(五)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以为应当供给的与行政判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未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户数较多或份额较高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判定请求前,应当进行听证。详细规范、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规则。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判定请求: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判定的;
(二)请求人或许被请求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到补偿安顿协议后发作合同纠纷,或许行政判定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请求判定的;
(四)房子现已灭失的;
(五)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以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景象。
对判定请求不予受理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书面告诉请求人。
第九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定请求后,经审阅,资料完全、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宣布判定受理告诉书;请求判定资料不完全、需求弥补资料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刻从请求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核算。
第十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定请求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请求人送达房子拆迁判定请求书副本及辩论告诉书,并奉告被请求人的权力;
(二)审阅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安排当事人调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有必要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选用。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危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判定。
拆迁当事人回绝调停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判定。
(四)核实补偿安顿规范。当事人对评价成果有贰言,且未经房子地点地房地产专家评价委员会判定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托付专家评价委员会进行判定,并以判定后的评价成果作为判定根据。判定时刻不计入判定时限。
(五)经调停,达到一致定见的,出具判定完结书;达不成一致定见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判定。部分事项达到一致定见的,判定时应当予以承认。书面判定有必要经房子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议。
第十一条 行政判定作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判定的,应当逃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判定并书面奉告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求查验的现实;
(二)判定需求以相关判定或法院判定成果为根据的,而相关案子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请求人逝世,需等候其近亲属标明是否参与判定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殊状况需求间断的状况。
间断判定的要素消除后,康复判定。间断时刻不计入判定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完结判定并书面奉告当事人:
(一)受理判定请求后,当事人自行达到协议的;
(二)发现请求人或许被请求人不是判定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请求人逝世,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许近亲属未表明参与判定或抛弃参与判定的;
(四)请求人撤回判定请求的。
第十四条 行政判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做出判定,应当出具判定书。
判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基本状况;
(二)争议的首要现实和理由;
(三)判定的根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判定请求需求判定的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安顿用房面积和安顿地址、搬家期限、搬家过渡办法和过渡期限等;
(五)奉告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及请求复议期限、申述期限;
(六)房子拆迁管理部门的称号、判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判定规则的搬家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判定书应当经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托付送达或邮递送达等办法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判定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判定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未搬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许由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约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根据、程序、补偿安顿规范的测算根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有必要经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议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请求。未经行政判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判定定见向被拆迁人供给拆迁补偿资金或许契合国家质量安全规范的安顿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请求书;
(二)判定调停记载和判定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子的根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供给的安顿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许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回绝接纳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强制拆迁决议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早15日告诉被拆迁人,并仔细做好宣扬解说作业,发动被拆迁人自行搬家。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厉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安排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子及其房子内物品进行根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作业人员或许行政强制拆迁实行人员违背本规程的,由地点单位给予正告;形成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则追查错案职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承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选用恫吓、钳制以及停水、停电、中止供气、供热等手法,逼迫被拆迁人搬家或许私行安排强制拆迁的,由地点市、县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责令中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判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子拆迁请求行政判定的,可参照本规程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子拆迁评价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规范《房地产评价规范》,拟定原定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子拆迁触及的房地产评价活动,适用原定见。
第三条 原定见所称城市房子拆迁评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价),是指为承认被拆迁房子钱银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子的区位、用处、建筑面积等要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价。
房子拆迁评评价格为被拆迁房子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家补助费、暂时安顿补助费和拆迁非住所房子形成停产、歇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子室内自行装修装修的补偿金额。搬家补助费、暂时安顿补助费和拆迁非住所房子形成停产、歇业的补偿费,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规范实行。被拆迁房子室内自行装修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洽谈承认;洽谈不成的,能够经过托付评价承认。
第四条 拆迁评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价资历的评价安排(以下简称评价安排)承当,评价陈述有必要由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价师签字。
第五条 拆迁评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合法的准则。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拆迁评价活动和评价成果。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归纳实力强、社会诺言好的评价安排,供拆迁当事人挑选。
拆迁评价安排的承认应当揭露、通明,选用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办法。
房子拆迁许可证承认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子,准则上由一家评价安排评价。需求由两家或许两家以上评价安排评价的,评价安排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价的根据、准则、程序、办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和谐并实行一起的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定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拟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 依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则,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家期限、补偿办法、补偿规范以及搬家过渡办法、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请求判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定作业。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依法实行行政判定职责。
第四条 行政判定应当以现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平、及时的准则。
第五条 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判定请求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子权属证明资料;
(四)被拆迁房子的评价陈述;
(五)对被请求人的补偿安顿计划;
(六)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洽谈记载;
(七)未达到协议的被拆迁人份额及原因;
(八)其他与判定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判定请求书;
(二)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子的权属证明;
(四)请求判定的理由及相关证明资料;
(五)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以为应当供给的与行政判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未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户数较多或份额较高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判定请求前,应当进行听证。详细规范、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规则。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判定请求: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判定的;
(二)请求人或许被请求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到补偿安顿协议后发作合同纠纷,或许行政判定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请求判定的;
(四)房子现已灭失的;
(五)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以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景象。
对判定请求不予受理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书面告诉请求人。
第九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定请求后,经审阅,资料完全、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宣布判定受理告诉书;请求判定资料不完全、需求弥补资料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刻从请求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核算。
第十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定请求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请求人送达房子拆迁判定请求书副本及辩论告诉书,并奉告被请求人的权力;
(二)审阅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安排当事人调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有必要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选用。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危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判定。
拆迁当事人回绝调停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判定。
(四)核实补偿安顿规范。当事人对评价成果有贰言,且未经房子地点地房地产专家评价委员会判定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托付专家评价委员会进行判定,并以判定后的评价成果作为判定根据。判定时刻不计入判定时限。
(五)经调停,达到一致定见的,出具判定完结书;达不成一致定见的,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判定。部分事项达到一致定见的,判定时应当予以承认。书面判定有必要经房子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议。
第十一条 行政判定作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判定的,应当逃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间断判定并书面奉告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求查验的现实;
(二)判定需求以相关判定或法院判定成果为根据的,而相关案子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请求人逝世,需等候其近亲属标明是否参与判定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殊状况需求间断的状况。
间断判定的要素消除后,康复判定。间断时刻不计入判定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完结判定并书面奉告当事人:
(一)受理判定请求后,当事人自行达到协议的;
(二)发现请求人或许被请求人不是判定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请求人逝世,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许近亲属未表明参与判定或抛弃参与判定的;
(四)请求人撤回判定请求的。
第十四条 行政判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做出判定,应当出具判定书。
判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基本状况;
(二)争议的首要现实和理由;
(三)判定的根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判定请求需求判定的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安顿用房面积和安顿地址、搬家期限、搬家过渡办法和过渡期限等;
(五)奉告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力及请求复议期限、申述期限;
(六)房子拆迁管理部门的称号、判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判定规则的搬家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判定书应当经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托付送达或邮递送达等办法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判定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许房子承租人在判定规则的搬家期限内未搬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许由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约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根据、程序、补偿安顿规范的测算根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有必要经领导班子团体讨论决议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请求。未经行政判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判定定见向被拆迁人供给拆迁补偿资金或许契合国家质量安全规范的安顿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请求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请求书;
(二)判定调停记载和判定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子的根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供给的安顿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许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回绝接纳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规则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强制拆迁决议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早15日告诉被拆迁人,并仔细做好宣扬解说作业,发动被拆迁人自行搬家。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厉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安排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子及其房子内物品进行根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作业人员或许行政强制拆迁实行人员违背本规程的,由地点单位给予正告;形成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则追查错案职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承受托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选用恫吓、钳制以及停水、停电、中止供气、供热等手法,逼迫被拆迁人搬家或许私行安排强制拆迁的,由地点市、县房子拆迁管理部门责令中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房子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判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子拆迁请求行政判定的,可参照本规程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