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20:4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财物评价的监督办理,标准金融企业国有财物评价行为,保护国有财物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并占有国有财物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财物评价,适用本办法。
金融财物办理公司不良财物处置评价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分(以下简称财政部分)依照一致方针、分级办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财物评价作业进行监督办理。
上级财政部分对下级财政部分监督办理金融企业财物评价作业进行辅导和监督。
第四条 财物评价组织进行财物评价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部分规章,以及财物评价原则和执业标准,对评价陈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担任,并承当职责。
财物评价托付方和供给材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供给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担任。
第五条 金融企业不得托付同一中介组织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财物评价、审计、管帐事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担任人与中介组织存在或许影响公平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逃避。
第二章 评价事项
第六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托付财物评价组织进行财物评价:
(一)全体或许部分改制为有限职责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的;
(三)兼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份额变化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财物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款转股权的;
(八)债款重组的;
(九)承受非钱银性财物典当或许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财物的;
(十一)以非钱银性财物抵债或许承受抵债的;
(十二)收买非国有单位财物的;
(十三)承受非国有单位以非钱银性财物出资的;
(十四)确认涉讼财物价值的;
(十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应当进行评价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相关的财物能够不进行财物评价: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部分同意其所属企业或许企业的部分财物施行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部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许其部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兼并,以及财物或许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