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6:51文/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王现辉
王某于2004年4月16日以2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一套没有处理产权证的单元房卖给周某,两边约好待将来发证产权证后,由王某帮忙周某处理房子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两边均担。该合同经公证后,周某向王某交给了悉数房款,并入住该房子。2006年10月,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以签订合同的房子没有产权证为由,要求确认房子生意合同无效,两边退房退款,恢复原状。周某则以为两边生意房子的意思表明实在,是原告看到房价大幅上涨才想毁约,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律师以为,首要,应当确认此类生意合同的有用性。理由如下:
正确处理此类案子的关键在于清晰区别合同法上债款(债款)发作效能与物权法上物权变化的效能。详言之,合同有用建立,仅仅在当事人之间发作债款法上的债款、债款联系,但假如合同是以物权变化为意图(如生意),则物权的实践变化还有待于相应的交给(动产)或移转挂号(不动产)方可完结。当不具备物权变化的条件(如本案中卖方没有获得所有权证书,天然无法协同买方处理过户挂号),仅仅不发作物权变化的效能,但并不能由此而反射地影响债款合同的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9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但未规则挂号后收效的,当事人未处理挂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发作搬运”,《物权法》第15条规则:“除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 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上述规则的意旨是不能以物权未发作变化或不能发作变化为理由,转而否定作为原因行为的生意合同的效能。
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则:“不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不少人据此以为,不得转让便是不得生意、不得赠与的意思,因而此类生意合同因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效。王律师以为这种观念不可取。事实上,仅从行政管理的视点考虑,无权属证书的房子不予过户挂号,不发作物权变化的效能,就足够了,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发作债款债款联系,要否承当债法上的职责,彻底仅关乎生意两边的利益分配,并不牵涉其他人的利益,应该更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法没有持续插手的必要。将生意合同确定为无效会构成很大的不公平,买卖一方尽可以此为理由而建议毁约,合同相对人的合理利益以及对买卖安全的合理预期失败。物权法第31条规则:“按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则享有不动产品权的,处置物权时,按照法令规则需求处理挂号的,未经挂号,不发作物权效能。”物权法并没有规则未获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不得转让,而是规则转让不发作物权的效能。物权法所表现的前进法令思维应该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运用,法院不应当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则确定生意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