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开发商捂盘惜售为何屡禁不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0:01
深圳房地产律师:
开发商捂盘惜售为何屡禁不止?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分《关于调整住宅供给结构稳定住宅价格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俗称国六条),榜首次将冲击开发商捂盘惜售行为上升至国务院层面,其间第四(十)条规则:进一步整理和标准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歹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办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峻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分,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并追查有关负责人的职责。
2007年7月13日原深圳市疆土房产局下发深国房〔2007〕3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标准我市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告诉》,其间榜首条即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制止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挂号、处理"VIP卡"等行为,制止发布项目出售广告,制止收取任何预订性质金钱;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有必要在10日内,采纳揭露、公平、公平的方法出售,不得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深圳市疆土房产局房源公示体系"中待售的房源,不得无故拒售。
2009年12月27日温总理承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进一步着重:“要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冲击捂盘惜售、占地不必、哄抬房价等违法违法行为”,以国家总理的口吻将捂盘惜售行为上升至违法违法高度!冲击捂盘惜售决计空前!!
2010年1月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榜首现场再次采访本律师为什么捂盘惜售越打越多屡禁不止?本律师观念如下:
1、确定方面:没有一致的界定标准,是形成捂盘惜售无法制止的根本原因。
捂盘惜售不是一个法令概念,现在政府冲击捂盘惜售的文件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机关的红头文件或领导人的说话,而红头文件又大多以《定见》、《告诉》等方式下发,从法令效力上说顶多归于法令标准以外的政府标准性文件,即便如此,上述文件也没有对捂盘惜售的概念、内在、构成条件等予以解说清晰,由此形成捂盘惜售识别上的困难,开发商以“晚领、分批领证”、“大幅进步开盘价格”等手法躲避,形成雷声大、雨点小的为难局势。
2、冲击方面:没有清晰的处分根据,冲击捂盘惜售存在法令上的妨碍。
按《国六条》的说法,关于捂盘惜售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分,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并追查有关负责人的职责”,现实是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清晰的行政法规将捂盘惜售界定为违法,更谈不上违法,而根据《行政处分法》第14条规则,除了法令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性文件又不得设定行政处分,也就是说以红头文件方式呈现的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机关的标准性文件并不能作为行政处分的根据(将捂盘惜售上升为违法高度只不过是国家领导人冲击捂盘惜售决计的表现,现实并不或许,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捂盘惜售罪,而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综上,本律师以为,除一起涉嫌商业诈骗、行贿受贿等有清晰规则的违法行为之外,只要将捂盘惜售行为归入法令结构内予以清晰规则才干施行有用冲击,没有法令规则的标语式冲击不光没有任何作用,并且还会因开发商的放肆倒逼损失政府的公信力。假如非要冲击捂盘惜售有必要赶快批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出售管理方法》、《城市商品房预售处理方法》等法令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托付咨询专线:13302918605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座右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干事
开发商捂盘惜售为何屡禁不止?
▇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分《关于调整住宅供给结构稳定住宅价格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俗称国六条),榜首次将冲击开发商捂盘惜售行为上升至国务院层面,其间第四(十)条规则:进一步整理和标准房地产市场秩序,……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歹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办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峻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分,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并追查有关负责人的职责。
2007年7月13日原深圳市疆土房产局下发深国房〔2007〕3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标准我市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告诉》,其间榜首条即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前,制止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挂号、处理"VIP卡"等行为,制止发布项目出售广告,制止收取任何预订性质金钱;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有必要在10日内,采纳揭露、公平、公平的方法出售,不得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深圳市疆土房产局房源公示体系"中待售的房源,不得无故拒售。
2009年12月27日温总理承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进一步着重:“要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冲击捂盘惜售、占地不必、哄抬房价等违法违法行为”,以国家总理的口吻将捂盘惜售行为上升至违法违法高度!冲击捂盘惜售决计空前!!
2010年1月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榜首现场再次采访本律师为什么捂盘惜售越打越多屡禁不止?本律师观念如下:
1、确定方面:没有一致的界定标准,是形成捂盘惜售无法制止的根本原因。
捂盘惜售不是一个法令概念,现在政府冲击捂盘惜售的文件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机关的红头文件或领导人的说话,而红头文件又大多以《定见》、《告诉》等方式下发,从法令效力上说顶多归于法令标准以外的政府标准性文件,即便如此,上述文件也没有对捂盘惜售的概念、内在、构成条件等予以解说清晰,由此形成捂盘惜售识别上的困难,开发商以“晚领、分批领证”、“大幅进步开盘价格”等手法躲避,形成雷声大、雨点小的为难局势。
2、冲击方面:没有清晰的处分根据,冲击捂盘惜售存在法令上的妨碍。
按《国六条》的说法,关于捂盘惜售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分,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并追查有关负责人的职责”,现实是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清晰的行政法规将捂盘惜售界定为违法,更谈不上违法,而根据《行政处分法》第14条规则,除了法令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性文件又不得设定行政处分,也就是说以红头文件方式呈现的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机关的标准性文件并不能作为行政处分的根据(将捂盘惜售上升为违法高度只不过是国家领导人冲击捂盘惜售决计的表现,现实并不或许,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捂盘惜售罪,而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综上,本律师以为,除一起涉嫌商业诈骗、行贿受贿等有清晰规则的违法行为之外,只要将捂盘惜售行为归入法令结构内予以清晰规则才干施行有用冲击,没有法令规则的标语式冲击不光没有任何作用,并且还会因开发商的放肆倒逼损失政府的公信力。假如非要冲击捂盘惜售有必要赶快批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出售管理方法》、《城市商品房预售处理方法》等法令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托付咨询专线:13302918605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座右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