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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3:12

(2004年8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各中心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方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方法》)实施后,一些中心企业和当地国资监管组织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清晰。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实施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财物处置与《方法》有关规则的联接问题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顿充裕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组织及相关部分确认列入主辅别离、辅业改制规模企业的财物处置,应当依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别离辅业改制分流安顿充裕人员的实施方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则履行。关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财物按规则进行各项付出的剩下部分,采纳向改制企业的职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详细交易方法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分(单位)决议。
二、关于重要子企业的严重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确认问题
中心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告诉〉的告诉》(国资发变革[2004]4号)的相关规则处理,暂由中心企业确认其转让行为报国务院国资委同意或自行决议;当地企业暂由当地国资监管组织依照有关规则,结合各地实践清晰相应的处理要求。在国务院国资委对重要子企业的严重事项处理方法出台后依照新的规则处理。
三、关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触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改变的有关操作问题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触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改变的,应依照《方法》规则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组织挑选确认的产权交易组织中揭露发表产权转让信息,广泛搜集受让方。在确认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依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处理的规则,将触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改变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阅同意。其他事项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触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改变的事项取得同意后,转让方应当持同意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付出凭据到产权交易组织处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二)转让、受让两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对触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改变事项的同意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付出凭据、产权交易组织出具的产权交易凭据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组织对直接采纳协议方法转让国有产权的同意文件等,依照规则程序到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处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改变挂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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