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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经济犯罪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17:34

摘要:针对事例中张某在企业改制期间占有公司资产的行为,本文剖析了四种不合观点,以为该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波折清算罪及挪用公款罪,并论述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婪罪构成主体要件应该选用身份说与公事说的结合,在贪婪罪目标的确定上也不应该局限于公共产业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企业改制,经济犯罪,贪婪,挪用公款
本文拟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经济犯罪事例进行剖析讨论,供参阅。
一、案子基本状况回忆
自1999年l2月至2004年3月,时任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该公司国家股占86.43%,企业股占13.04%,员工个人股占0.53%)总经理的张某指派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公司部分运费收入、员工集资款和住宅抵押金等合计408万余元存入该市建设银行等处获取高息,本金及利息一向记的账外账。2004年3月,张某和董某、刘某(均系该运送有限公司员工)将账外账上的本金408万余元入了有限公司的账,而利息l70余万元仍记在账外账上。2004年4月,张某又指派董某、刘某将利息l70万余元中的94万元用于购买4台依维柯供公司从事营运,但仍记在账外账上。2005年4月,该公司实施国有产权买断式改制,并建立公司改制工作组,张某为“工作组”成员之一。张某明知原公司有4台“依维柯”和利息76万余元仍未上账,却成心隐秘,并指派董某、刘某、王某(系该运送有限公司员工)只能按原公司账面上的状况向“工作组”阐明状况,致使“工作组”没能发现这170万元。后张某等46人终究仅以144.9万元买断运营该公司。其间,张某出资82.8万元,占46%的股份;董某出资3.5万元,占1.94%股份,刘某与王某各出资3万元,各占1.67%的股份。2005年5月,清产核资完毕后,张某招集董某、刘某及王某开会,要求董某等人将原公司4台“依维柯”和利息76万余元开成运送收入,分批进到改制后公司的账上。其间,50万余元被该公司支交给市国资局,作为产权转让金的一部分;25万余元被公司用于基建开支。
二、案情判别的不合观点
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案的定性问题有四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等四人趁企业改制之机隐秘国有资产170万余元,并转入自己占有股份的私有企业,尽管没有在数额上详细分配,但实际上形成了46名股东的共有产业,应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等四人在公司改制清算时,明知原公司有账外账,却成心隐秘,导致张某等人以贱价买断该公司,严峻侵犯了国家对公司的办理次序和债权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如国家无法纳税,并影响了原公司最大股东——国家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丢失。张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波折清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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