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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6:55

××律师事务所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法令定见书
致:×××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受×××企业(以下称×××)的托付,根据本所与×××签定的《国有产权转让法令事务托付合同》,指使律师、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担任×××的特聘专项法令顾问,就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宜出具法令定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令定见书的法令根据:
1.《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暂行条例》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
3.《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作业的定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所审理的相关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及转让标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于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剖析陈述
3.×××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抉择
4.转让标的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定见
5.转让标的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关于员工安顿计划的抉择
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审计陈述》
7.×××财物评价公司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财物评价陈述》
8.×××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财物评价陈述》核准(存案)的函
9.×××及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财物产权登记证》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计划》
1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草案)》
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令定见书根据出具日前现已发作或存在的法令现实以及《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作业的定见》及我国其他现行法令、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律师已严厉实行法定责任,遵从了勤勉尽责和诚笃信用原则,对×××及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国有产权转让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沛的核对验证,确保本法令定见书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述及严重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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