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6:03

我国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实施的是有期限的准则。这个期限的最高年限根据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则,根据不同的用处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行、文娱用地40年;归纳或其他用地50年。
关于土地运用权出让的年限问题,还应当留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点,并不是从合同收效之日起核算,而是从土地运用者收取土地运用证、即获得土地运用权时核算。
2.土地运用权年限届满时可有三种状况:其一,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这种状况下,土地运用者应当在届满前一年请求续期,经同意后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依规则付出土地出让金。其二,土地运用者请求续期未获同意的。这种状况主要是根据社会的公共利益,需求依法回收该出让的土地,则该土地运用权就应由国家无偿回收。其三,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的。这种状况下,土地运用权天然应当由国家无偿回收。
3.土地运用权年限届满时地上的建筑物处理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则,但根据我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则,在土地运用权约好的土地运用权期满后,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获得。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