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特殊股权转让要注意股权能不能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4:15
2006年12月26日,某自来水公司构成董事会抉择,决议将其持有的100万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托付某水务公司处理转让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通过财物评价公司评价并报国资委存案。
2007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托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定托付拍卖合同,同年2月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某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依据拍卖成果,水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在实行过程中,两边发作争议,投资公司申述,要求自来水公司实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国有法人股。
水务公司获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署理自来水公司转让诉争股权,因为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归于企业国有财物的领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则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企业未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买卖组织中揭露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买卖的,其买卖行为违背揭露、公平、公平的买卖准则,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确定其买卖行为无效,故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