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3:52一、内部抉择计划、提出请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产权转让计划,依照内部抉择计划程序进行审议,并构成书面抉择。
1、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建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触及员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员工代表大会的定见,对员工安顿等事项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计划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状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证明状况;
3、 转让标的企业触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审阅的员工安顿计划;
4、 转让标的企业触及的债款、债款包含拖欠员工债款的处理计划;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计划;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布告的主要内容。
二、申报同意、审阅批复
转让方实行结束内部抉择计划程序,向同级政府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提出产权转让请求。
1、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抉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间,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2、所出资企业抉择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间,重要子企业的严重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安排会签财政部门后同意。其间,触及政府社会公共处理批阅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阅。
3、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其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物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净财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有必要报经省国资委批阅后,方可出场买卖;对上述额度以下的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要出场揭露买卖,合规操作并报省国资委存案。
报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请求文件;
(2)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抉择文件;
(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计划;
(4)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财物产权登记证;
(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定见书;
(6) 受让方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
(7) 同意安排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同意后,转让方应当安排转让标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展开清产核资,依据清产核资成果编制财物负债表和财物移送清册,并托付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全面审计(包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财物丢失的确定与核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