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婚姻中的继承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0:14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逝世,另一方以爱人身份建议享有承继权,应按如下准则处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假如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可按现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逝世之后,另一方能够爱人身份按承继法有关规则享有承继产业的权力。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假如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双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并补办了成婚登记的,在一方逝世后,另一方即能够爱人身份享有承继权。假如没有补办成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联系只能按同居联系处理,一方逝世后,另一方不得以爱人身份建议享有承继权。但若契合承继法第14条规则的,可根据彼此搀扶的具体情况处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双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双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登记;未补办成婚登记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