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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0:0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财物合理流动,进步国有财物营运效益。确保国有财物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财物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财物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国有财物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有财物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财物处理部分)详细担任国有财物产权转让的监督处理。
第五条 国有财物产权转让应当恪守以下准则:
(一)有利于国有财物的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财物丢失;
(二)自愿、相等、等价有偿;
(三)揭露、公平、公平;
(四)契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财物的优化装备;
(五)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处理经验。
第六条 国有财物的出让方有必要是市国有财物处理委员会同意的国有资本营运安排或授权的部分(没有归入授权的企业国有财物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财物处理部分作为出让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国有财物处理部分同意,能够作为占有运用的国有财物的出让主体。
第七条 国有财物产权的受让方,有必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
第八条 转让的国有财物能够是有形财物或无形财物,详细包含:
(一)企业的悉数或部分国有财物;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公物;
(三)行政机关法律罚没物品、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等;
(四)依法确定归于国有财物的无形财物。
第九条 国有财物产权转让能够采纳以下方法:
(一)投标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市国有财物处理部分同意的其他方法。
第十条 国有财物的产权转让有必要在依法建立的产权转让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安排作为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安排,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能独立分配的产业或许经费;
(二)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事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
(三)有必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转让规矩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产权转让安排,由建立单位提交申请和与第十一条规则条件相对应的文件和有用的证明资料,经市国有财物处理部分检查后,报经省国有财物处理部分审报后,颁布产权转让安排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注册挂号后,方可从事国有财物产权转让事务。 各拍卖安排从事国有财物产权及公物拍卖事务,需经省国有财物处理部分的指定,并承受帝国有财物处理部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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