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5:33

(襄企改〔2003〕11号2003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了顺畅推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标准国有企业财物产权转让行为,维护产权转让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财物的合理流动和优化装备,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市直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转让国有财物产权,有必要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章,恪守襄发[2003]10号文件、襄企改办[2003]1号文件和本方法的规则。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财物,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出资和出资收益构成的产业,以及根据法令、法规、规则认可的其他国有产业和产业权利。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财物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业所有权以及与产业所有权相关的产业权的出让、受让。
第五条 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中产权转让应遵从下列准则:
(一)有利于国有财物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财物丢失;
(二)契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资源装备,进步财物全体运营功率;
(四)自愿、相等、公正、揭露、诚笃、信誉。
第六条 市直国企改革期间产权的转让方是市政府授权的市企改办,市企改办托付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承办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的详细事宜。被转让的企业自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的主体。
第七条 产权转让的受让方可所以法人、自然人或许其他安排。
第八条 产权转让前,企业应建立财物整理小组,对企业财物、债款、债款进行全面整理、清查,编制产业清单,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毁损及作废的财物要查明原因,别离状况,按财政会计制度规则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不得藏匿财物,虚增债款,形成国有财物丢失。
第九条 产权转让前,有必要依照《国有财物评价办理方法》对国有企业占有的国有财物进行评价,核定其实在价值量。
第十条 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中评价作业一致由市直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市企改办托付已揭露招标中标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物(包含土地财物)进行全面评价,评价成果有必要在企业界公示并报市企改办审阅。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完结财物评价后,企业主管部门将改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财物总额、负债总额、经营性土地面积、企业所在地等基本状况上报企改办,企改办拟定产权转让布告在《湖北日报》、《襄樊日报》、《襄樊晚报》、市政府网站一致发布,布告期15天。
第十二条 有收买意向的收买方,应在布告规则的期限内向市企改办提出收买请求,企改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招待洽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