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的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6:02【网友问题】
供销社转让一房地产,由受让人交纳土地出让金,但在处理税收手续时,地税部分说因主休不同,受让人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为此转让人要交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按法律规则,土地要先处理出让才干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便利起见,第40条又规则由受让人处理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假如受让人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又不能作为转让人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使转让人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超凡担负。那么,在同一次房地产转让行为中,受让人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否作为转让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抵扣项目?
【律师回答】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二条规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列的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详细为: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是指交税人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
因而,受让人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的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