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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3:16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前一年内,对债款人无偿转让产业的行为,管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债款人在破产临界期内无偿转让产业是没有对价的行为,必定会削减其职责产业,影响对债权人的清偿才能,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破产立法均予以制止,并将其规则为无效行为或可吊销行为。如美国《一致诈骗性产权转让法》规则,假如产权转让或引起责任没有一个公正的对价,一个正在或必定导致无力清偿债款的人所做的每一笔产权转让或引起的每一项责任对债权人都是诈骗性的,而不论其实践目的怎么。此类行为均为无效行为。
  对债款人一般性无偿转让产业的行为能够吊销,这是没有争议的。可是对债款人以公益性捐献方法进行的无偿转让产业行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是否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在我国则存在不同的观念。有的人以为,公益性捐献行为尽管也是无偿转让产业行为,可是不归于可吊销的行为。其理由如下:榜首,吊销债款人的公益性捐献行为违背合同法规则。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据此,公益性捐献行为是不行吊销的(但非公益性赠与合同不管是否通过公证均可吊销)。并且该法榜首百八十八条还规则:“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给赠与的产业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给。”此条规则更标明立法对公益性捐献行为的特别维护主旨。法令对公益性捐献行为的特别维护效能应当延续到破产法的施行中。第二,吊销债款人的公益性捐献行为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债款人公益性捐献的产业现已实践用于公益性工作时,再想予以吊销是基本上不行能的,会引发社会矛盾。 
  有的人以为,公益性捐献行为也是无偿转让产业的行为,所以应当归于破产法上的可吊销行为。其理由如下:榜首,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则,归于无偿转让的公益性捐献行为应当吊销,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榜首百三十条也规则:“赠与人为了躲避应实行的法定责任,将自己的产业赠与别人,假如好坏关系人建议权力的,应当确定赠与无效。”吊销公益性捐献行为有充沛的法令依据。第二,假如对公益性捐献行为不能吊销,将会严峻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使其损失任何法令救助途径,并且还将鼓舞、放纵债款人的诈骗行为。第三,假如任何债款人在面对破产之际都能够凭借所谓的公益性捐献行为躲避债款实行,乃至还能够沽名钓誉,将使社会经济秩序遭到严峻的危害。
  笔者以为,对债款人的公益性捐献行为(即使是具有诈骗性的)能否吊销不能肯定而论,有必要依据状况作具体分析。与合同法比较,破产法归于特别法,在法令适用上应当具有优先效能。对违法的诈骗性公益性捐献行为假如不能吊销,不只会危害债权人利益,并且也不利于公益慈善工作的健康正常开展。所以原则上讲,债款人的公益性捐献行为冒犯破产法之制止规则,是能够吊销的。但考虑到社会效应、实践可操作性等要素,此种吊销权的行使也要遭到必定约束。
  笔者以为,在下列状况下,对公益性捐献行为能够吊销:榜首,受赠人与债款人存在勾结诈骗行为,或受赠人存在差错,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款人存在诈骗债权人的成心,知道或应当知道捐献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公益性捐献行为没有实践实行。尽管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八条规则“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给赠与的产业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给”,将公益性捐献规则为诺成合同。可是合同法榜首百九十五条还规则:“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峻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许家庭生活的,能够不再实行赠与责任。”所以,假如公益性捐献行为没有实践实行,管理人是完全能够恳求法院予以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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