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也能分配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0:07问——
1993年11月,我与迟某都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是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2005年3月,姑娘余某与迟某之弟也都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也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
2007年3月,迟某的父亲逝世。现在,我与余某都想脱离迟家。请问:我和余某能参加分配迟某父亲的遗产吗? 潘银凤
答——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12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2条之规则: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方法》实施之后,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能够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如同居时一方或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
你与迟某于1993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是在《婚姻登记方法》实施之后;同居时两边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所以 ,你与迟某应是现实婚姻联系,而不是不合法同居联系。
自1994年2月1日公布起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则: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许契合法定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成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余某与迟某之弟于2005年3月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同居时虽两边都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但依据法律规则,他们之间却应该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而不是现实婚姻联系。
父亲逝世后,迟某与迟某之弟有权承继他们各自应得的父亲遗产的比例。其间,迟某所应承继的遗产比例,因你与迟某属现实婚姻联系,所以,应归于你们的夫妻共同产业,由此,你能够从这夫妻共同产业中获得一半的产业分配权;而迟某之弟承继的遗产比例,因余某与迟某之弟不是现实婚姻联系,所以,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余某随之也不能获得遗产分配权。
因而,因为你与迟某属现实婚姻联系,你能参加分配迟某父亲的遗产;而余某与迟某之弟属不合法同居联系,余某随之也不能参加分配迟某父亲的遗产。 徐明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