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工伤申报程序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0:1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工伤保险法令》施行以来,部分参保单位在员工遭受事端损伤或患工作病后未能依照国家规则及时为员工申报工伤,影响了工伤员工待遇的及时兑付。为严厉工伤申报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有关规则,现对工伤申报程序重申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应依照《法令》第十七条之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工作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工作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方法》第十三条规则“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时限不得超越15日。”
二、凡未按规则时限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单位,在此期间发作的契合《法令》及《方法》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
期望各单位按此告诉后,认真学习《法令》和《方法》,为工伤员工及时进行申报,保证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