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7:18现在许多区域的土地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搁置的状况,关于搁置的土地话,是不能给这个区域带来经济功率的,那么在陕西省这个当地,关于搁置的土地又有哪些处理方法呢?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陕西省搁置土地处理方法
西安市搁置土地处理方法(2003年3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2003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自2003年5月10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搁置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搁置土地的处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搁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市属县(含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方法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搁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方案、规划、建造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做好搁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搁置土地,是指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未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超越规则的期限未开工建造的建造用地。
下列土地按搁置土地处理:
(一)运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自市人民政府赞同文件下发之日起超越一年未开工建造的;
(二)从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收效之日起超越一年未开工建造的;
(三)已开工开发建造但开发建造的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造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且未经赞同间断开发建造接连一年以上的。
第五条土地搁置超越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土地搁置费。征收规范:属出让土地的,为土地出让金的20%;属划拨土地的,每平方米为20元。
第六条土地搁置超越两年的,应当依法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其间对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搁置的,经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能够延伸开发建造时刻,但最长不得超越三个月。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许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形成开工建造拖延形成土地搁置的,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承认后,可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则。妨碍消除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从头确认的开工建造期限开工建造;用地单位无力开工建造的,依法回收土地运用权。
第八条城市建造拆迁中,用地单位现已完结拆迁安顿补偿,或许完结房子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且资金执行,根本具有开工建造条件的,依照第六条的规则,经赞同,能够延伸开发建造时刻。因资金缺乏等原因的确无力如期完结拆迁安顿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回收原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
第九条经赞同征用农人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在规则期限内没有完结征地补偿安顿的,由市、县土地储备中心安排执行征地补偿安顿,完结征地手续后,纳入市、县土地储备。
第十条征用集体土地或许运用国有土地,自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费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期满未按规则全额交纳税费的,经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请求用地单位退出所占土地,纳入市、县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制止转让搁置土地或变相转让搁置土地。
第十二条回收搁置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赞同,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送达《回收搁置土地决议书》。当事人对决议书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被依法决议回收土地的土地运用者,应当自回收土地决议的法令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回土地运用证书,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刊出土地挂号。逾期不处理刊出挂号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刊出土地运用证书。
第十四条土地运用者应当承受人民政府对搁置土地的核对,并提供有关材料。
对发现的搁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告发。
第十五条阻遏、搅扰搁置土地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实施。
二、搁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人超越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许划拨决议书约好、规则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造用地。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关于这些搁置的土地的话,那么会有一个土地搁置费用的,这个主要是针关于在两年之内还没有进行运用的,所以说为了自己的一些经济功率来考虑的话,应该赶快的进行操作,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