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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6:19

鄂国财物权〔2008〕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买卖的监管,避免国有财物丢失,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告诉》(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和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下总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实行出资人责任的企业(简称:出资企业)、出资企业子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总称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和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构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各种出资所构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含股权、物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物。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恪守国家的法令、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则,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装备、做强做大国有资本;遵从诚实信用和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明晰。权属联系不明确或许存在权属联系胶葛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设有担保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产权买卖市场进行揭露买卖,竟价转让。不受区域、职业、出资或许从属联系的约束。国家法令、法规等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止场外买卖或私下买卖。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能够采纳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进行。
第七条 省国资委担任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产权转让计划,依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构成书面抉择。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建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触及员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员工代表大会的定见,对员工安顿等事项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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