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如何缴纳税费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8:11企业,转让,股权,出资,所得,财物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
1.依照产业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交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3.不征营业税。
二.公司转让股权
1.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2.交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3.不征营业税。
关于企业转让股权涉税问题的法律法规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物评价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交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作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丢失,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财物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则全额上交财务的,不计入应交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
(2000年6月21日国税发(2000)118号)
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和丢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是指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的收入减除股权出本钱钱后的余额。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被出资企业对出资方的分配付出额,假如超越被出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金而低于出资方的出本钱钱的,视为出资回收,应冲减出本钱钱;超越出本钱钱的部分,视为出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交税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出资企业发作的运营亏本,由被出资企业按规则结转补偿;出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出本钱钱,也不得承认出资丢失。
(三)企业因回收、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出资而发作的股权出资丢失,能够在税钱扣除,但每一交税年度扣除的股权出资丢失,不得超越当年完成的股权出资收益和出资转让所得,超越部分可无期限向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全体财物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全体财物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不需要闭幕而将其运营活动的悉数(包含一切财物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别的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承受企业),以交流代表承受企业本钱的股权(包含股份或股票等),包含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运营活动的悉数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全体财物转让原则上应在买卖发作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悉数财物和进行出资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二)假如企业全体财物转让买卖的承受企业付出的交流额中,除承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财物(以下简称“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阅承认,转让企业可暂不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转让企业和承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阅承认。
转让企业获得承受企业的股权的本钱,应以其原持有的财物的帐面净值为根底承认,不得以经评价承认的价值为根底承认。
承受企业承受转让企业的财物的本钱,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根底结转承认,不得按经评价承认的价值调整。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