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作价入股算转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4:43
许多单位在买了土地后,建筑公司或许开发时没有满意的资金,便把土地作价入股,这种状况算是将土地转让了吗?相关规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作价入股算转让吗及其他相关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网友咨询】
某单位以出让方法取得了住所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后因无力单独开发,拟将该土地作价出资投入另一房地产公司,在处理土地搬运手续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土地作价出资是土地转让的特别方法,按《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则有必要完成出资25%以上才干转让,因其没有开发,不能处理相关搬运手续和改变挂号。
另一种定见以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则“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常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银评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则“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运营房地产”,以土地作价出资契合法令规则,不属《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的土地转让景象,无需检查是否到达出资25%条件,只需作价出资行为实在、合法,就应为其处理相关搬运手续和改变挂号。
请问,那种定见正确?
【律师回答】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法令答应的。以上咨询的问题要害并不是土地使用权可否作价入股,而是某单位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另一公司的行为是否归于转让。假如归于转让,那么,就有必要恪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25%出资份额的规则。假如不是转让,那么当然也没有25%份额的约束。
依照国务院《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流、赠与的行为。
某单位以出让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本钱,出资(转让)于其他的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身份因之由本来的土地使用权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外)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并以股东身份参加企业分红和享用其他收益。
因而,只要满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则的25%出资份额的要求,才干处理作价入股手续并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挂号(过户到股份制企业)手续。
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都是把作价入股作为转让的一个特别类型来处理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