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如何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7:54
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是土地他项权力挂号的一种首要类型,典当期限则是典当挂号权属审阅的首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当地底层疆土部分在处理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时,往往将典当挂号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许不设定期限。
关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共同到疆土部分处理续期典当挂号,换发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关于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有些典当人、典当权人提出了质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分也有贰言,给典当挂号作业带来了必定的费事。
而不设定典当期限,土地运用权典当则形同虚设,不光与现行法令法规的相关规矩不符,影响了土地挂号的规范化和土地运用权的流通,并且不利于维护典当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安稳。
《担保法》规矩,土地典当是典当担保的一种详细方式。所谓土地典当,是指土地运用权人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在不搬运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运用权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土地运用权并对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典当权作为一项担保物权,从归于所担保的债款而存在。因而,对土地运用权典当期限不该不设定,也不能无依据地随意设定。
那么,土地运用权的典当期限应怎么依法设定呢?
一、土地运用权典当期限应短于土地运用期限减去已运用期限的剩下期限。
依据现行法令法规的规矩,土地典当权的获得有必要签定书面方式的典当合同,并处理典当挂号。典当合同是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在相等自愿的基础上树立产业典当联系的法令行为。也便是说,典当两边当事人能够就典当期限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约好。可是,无论是典当两边自行约好仍是疆土资源管理部分设定,该典当期限均应不超越土地运用期限减去已运用期限的剩下期限。出让土地运用权都有运用期限,土地典当的期限当然不能超越土地权力人的剩下运用期限。划拨土地运用权的最高典当期限应不超越同类用处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
二、土地运用权典当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
我国对土地典当挂号实施强制挂号准则,典当挂号是典当合同收效的要件,土地典当挂号准则的本质便是经过挂号程序的设定,最大极限地维护典当权人的利益。典当权相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款而言,归于从权力。例如,为获得告贷而将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则告贷合同为主合同,典当合同是从合同,土地典当合同签定的意图是为了保证主合同(告贷合同)的实施,因而,土地典当期限应不小于告贷合同的约好期限,不然就失去了典当的意图。
三、土地典当期限的设定,还应统筹房地共同的准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矩,以土地运用权设定典当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起典当;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典当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起典当。因而,房产和土地一起处理典当时,土地典当期限的设定,还要统筹房地共同的准则,即应小于建筑物的运用年限,并与建筑物典当的期限相共同,以保证典当挂号的规范性,下降典当危险,有用保证典当人和典当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典当期限可确认为主合同约好的债款实施期间及实施期届满后两年。
典当权归于从权力,不能脱离主债款而独自存在,其效能因而也遭到主债款的限制。《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矩:“典当权与其担保的债款一起存在,债款消除的,典当权也消除。”因而在处理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时,可依据主债款的效能即主债款的存续期间确认土地典当挂号期限。主债款的存续期间为合同约好的债款实施期间及实施期届满后的法定申述期,法定申述期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矩,为主债款实施期届满后二年。因而,土地典当挂号期限可设定为主合同约好的债款实施期间及实施期届满后二年。
五、关于典当权的灭失,刊出典当挂号是典当权灭失的一种方式。
当债款因清偿、革除等原因消除时,典当权也消除,《土地挂号规矩》第五十七条规矩:“土地他项权力停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力停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请求土地他项权力刊出挂号。”实际上,土地他项权力停止后,当事人往往不准时处理刊出挂号手续,此刻,疆土资源管理部分应确定典当权主动灭失。超越典当期限不能清偿悉数债款的,因为债款未灭失,典当权依然存在,应另行处理续期典当挂号手续。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