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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划拨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23:44
各地政府关于土地划拨的程序都有规则,可是大致基本是相同的。下文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北京市的土地划拨程序,我们能够参阅参阅。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请求划拨用地
凡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乡镇建造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子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请求。请求划拨乡镇建造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子土地管理局提出请求;缺乏10亩的,向区、县房子土地管理局提出请求。
请求须阐明用地单位和建造用地的基本状况及定见、联络与联络电话。
二、收件
市或区、县房子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请求后,地政处(科)告诉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
(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
(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计划告诉书及计划图;
(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
(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用地单位关于建造用地范围内的房子产权状况和其它状况的阐明;
(7)归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
(8)归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造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9)其它文件。
三、填写《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请求审批表》
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请求审批表》。
四、实地勘测
用地单位将《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请求审批表》回来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造用地现场实地勘测。
五、审阅
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检查,对具有用地条件、契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阅。
六、报批
局领导审阅赞同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赞同。
七、交纳有关费用
经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地政处(科)告诉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则交纳防洪费。
归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造项目,还应告诉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则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
八、核发《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赞同书》
市、区县房子土地管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赞同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赞同书》及拨地红线图。
九、存案
区、县房子土地管理局核发《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赞同书》后15日内,应将区、县政府划拨乡镇建造用地批复、《北京市乡镇建造用地赞同书附件》及拨地红线图各一份,报送市房子土地管理局存案。
十、归档、计算
收拾文件成册并归档。区、县房子土地管理局按季计算并报送市房子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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