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几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8:55

农人具有土地只要土地的运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土地运用权也是能够进行出让的,那么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法有哪几种?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土地运用权出让包含投标、拍卖、协议三种方法。
1、拍卖出让土地运用权
拍卖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刻、公共场所,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掌管人的掌管下,竞投者按规则的方法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概以投标或拍卖的方法出让。
2、投标出让土地运用权
投标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投标或约请契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认的中标人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概以投标或拍卖的方法出让。
3、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
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运用者以土地的布告市场价格为基准,通过洽谈确认土地价格,并将土地运用权让与土地运用者的行为。
哪些土地运用权出让可采纳协议方法?
协议方法出让土地运用权仅限于以下规模:(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二)市、 区政府建造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本钱微利商品房用地;(三)市、区财务全额出资的机关、文明、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备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 性用地;(四)军事用地。
哪些土地运用权出让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采纳协议方法?
依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则,下列用地也能够采纳协议出让方法出让土地运用权,但必须按布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状况予以公示:(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舞开展的项目用地;(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协作的项目用地。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的程序为:
1、拟定土地运用权出让计划
土地运用权出让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造、房产管理部门一起拟定。
土地运用权出让计划包含出让块地方位、出让用处、出让年限和其他条件。这儿,“出让用处”是指土地运用权出让后,该出让的土地用于何种意图,如是用于住所、工业、商业用地,仍是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等用地;“出让年度”,是指在国家规则的最高出让年限规模内,依据出让土地的用处,所确认的实践出让年限;“其他条件”是指除出让用处、年限以外的条件。这些条件包含:土地的开发期限、修建密度、容积虑、修建高度、配套设备建造、美化份额等。
2、土地运用权出让计划的批阅。
出让计划确认后,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则,报有批阅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批阅权限如下:
(1)、出让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越70公顷的,由国务院同意。
(2)、出让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人民政府对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同意,不仅仅是对出让土地面积的同意,而是对整个出让计划的同意。因而,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政府报批时,除正式的陈述外,还应附:《土地运用条件》;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定见。若归于协议出让的,还须附经同意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陈述》等。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则,征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其间,经国务院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阅权限内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批阅;超越征地同意权限的,应当按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
(3)、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按的安排施行。
土地运用权出让计划由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安排施行。因出让的方法不同(协议、投标、拍卖),安排施行也不一样。因而,应按详细的出让方法安排施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