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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定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1:26
所谓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悉数或部分转让给别人,然后取得对价的行为。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所以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股份公司约束较多。股权转让无效可分为以下状况,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定景象
1、违背公司规章规则
公司法规则,“公司规章对公司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然后排除了公司法第71条第二、二款的适用。假如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有规则,应优先适用规章的规则。比方“公司规章规则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转让给股东张三”,假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李四,那么个转让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许公司规章规则“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份额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别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别人时,其协议也有或许被以为无效。留意:
(1)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的约束性条款不能与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相冲突的
(2)公司规章的约束性条款不能制止股东转让股权。假如有这种规则则因违背股权自在转让的基本原则,掠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2、违背公司法规则
在公司规章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则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1条之规则。假如股东违背其规则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股东内部转让一般没有什么争议。假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应争得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详细程序如下:
(1)书面通知: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争求其他股东赞同;
(2)股东答复: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赞同转让的答复。如过半数股东赞同转让,则转之,如过半数股东未答复,视为赞同转让,亦转之;如过半数股东不赞同转让,不赞同转让的股东有必要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
(3)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假如两个以上的股东都建议优先权时,各方可洽谈购买份额,如洽谈不成,各方按出资份额购买。股东在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假如违背上述程序与规则,很有或许会被认定为转让无效。
3、违背特别规则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规则: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分批阅的。同意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通过同意,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一般来说,国有股权转让需求通过以下程序:
(1)股东会(董事会抉择);假如是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则因为其不设股东会,所以应构成董事会抉择;
(2)报送批阅:抉择构成后将其连同转让的相关材料报送有监督处理权的部分,由国资委或当地政府进行批阅;
(3)财物核算、评价、买卖如批阅赞同的,则应当安排对拟转让公司进行核资清产,如因转让而替换法定代表人的则还应进行离任审计;尔后,再延聘有资历的财物评价组织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财物评价;评价后可通过特定的产权买卖组织发布不少于20日的买卖布告,以搜集受让人;布告期满后依据受让人的多少决议选用拍卖、竞价、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法进行转让;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买卖组织出具鉴证凭据。
(4)挂号改变:买受人凭鉴证凭据及其他材料到工商部分或其他有权挂号保管的组织处理改变挂号。
所以咱们在签定股权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所受让债务是什么性质,是国有财物有必要经同意程序,方可受让。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令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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