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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9:29

未获得产权证的房子又被称作“合同房”,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种是买受人已获得产权,产权证书还在处理之中;第二种是买受人没有获得彻底产权,房子抵押给银行,买受人还在按揭之中;第三种是房子自身就没有产权,不能处理产权证书,如“小产权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故社会上向来对合同房生意讳莫如深、遮遮掩掩。
《物权法》颁布实施今后,合同房生意这个灰色地带的法律效力总算得到了清晰。依法挂号权属证书仅仅物权改变的权力要件,而不是生意收效要件,在没有获得产权的情况下,两边签定《房子生意合同》的行为归于债务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需契合合同的建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用。也就是说两边签定合同后,因为房子不能处理过户手续,房子的物权并未发作改变不能对立两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两边之间,债务现已建立,两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束缚,这以后的获得产权证书、帮忙过户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实行的责任,如不能到达上述意图,购买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持续实行合同承当违约责任或许交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合同房的生意因为涉及到债务和物权的双项改变存在许多危险,故生意两边需求拟定紧密的生意合同条款,将胶葛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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