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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23:23
发布部分:广东省深圳市交易工业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交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工业局行政答应施行办法》的告诉(2005年1月13日)深贸工法字〔2005〕1号《深圳市交易工业局行政答应施行办法》现已市政府赞同,现予印发施行。深圳市交易工业局行政答应施行办法(共12项)编号行政答应事项1外商出资企业建立批阅2外商出资企业改变批阅3主动进口答应4出口答应证5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在外)核准6典当行及其分支组织建立批阅(初审)7核发酒类出产答应证(初审)8核发酒类批发答应证9定点屠宰场建立(初审)10成品油批发运营企业建立(初审)11成品油仓储运营企业建立批阅12成品油零售运营企业建立批阅01号答应事项:外商出资企业建立批阅一、行政答应内容在深圳建立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二、设定行政答应的法令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依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的抉择》再修订)第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依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的抉择》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依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的抉择》再修订)第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交易经济协作部令〔1995〕第6号)第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依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改)第六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依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的抉择》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七)《辅导外商出资方向规则》(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八)《国务院关于出资体制变革的抉择》第十二条。三、行政答应数量及方法很多量约束,契合条件即予答应。四、行政答应条件(一)中外合资运营企业1.建立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展开和科学技术水平的进步,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请求建立合营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赞同:(1)有损我国国家主权的;(2)违背我国法令的;(3)不契合我国国民经济展开要求的;(4)形成环境污染的;(5)签定的协议、合同、规章显属不公平,危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四条。(二)中外协作运营企业1.举行中外协作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协作企业),应当契合国家的展开方针和工业方针,恪守国家关于辅导外商出资方向的规则;2.请求建立协作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赞同:(1)有损我国国家主权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形成污染危害的;(4)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家工业方针的其他景象的。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九条。(三)外资企业1.建立外资企业,有必要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展开,能够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国家鼓舞外资企业选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完成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舞举行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2.请求建立外资企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予赞同:(1)有损我国国家主权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3)违背我国法令、法规的;(4)不契合我国国民经济展开要求的;(5)或许形成环境污染的。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第五条。五、请求材料(一)合营企业1.建立合营企业的请求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2.合营各方一起编制的可行性研究陈述(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规章(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4.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许注册挂号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出资者为自然人的供给其身份证明文件);5.由合营各方派遣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6.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出具的称号核准书(复印件1份);7.《全国组织组织代码预赋码告诉单》(第1联);8.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9.触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分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供给的文件外,有必要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能够一起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七条。(二)协作企业1.建立协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协作各方签字、盖章);2.协作各方一起编制的可行性研究陈述(原件3份,协作各方签字、盖章);3.由协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协作企业合同和规章(正本各4份);4.协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许注册挂号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出资者为自然人的供给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用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5.协作各方洽谈确认的协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许联合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6.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出具的称号核准书(复印件1份);7.《全国组织组织代码预赋码告诉单》(第1联);8.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9.触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分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协作者供给的文件外,有必要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能够一起报送协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三)外资企业1.建立外资企业请求书(原件1份,出资者签字、盖章);2.可行性研究陈述(原件3份,出资者签字、盖章);3.外资企业规章(正本4份,出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许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5.外国出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6.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出具的称号核准书(复印件1份);7.《全国组织组织代码预赋码告诉单》(第1联);8.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9.触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分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前列第1、3项文件有必要用中文书写;第2、4、5项文件能够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外国出资者一起请求建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定的合同副本报送批阅机关存案。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第十条。(四)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改变建立为外商出资企业的请求书(正本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赞同外国出资者股权并购的抉择,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赞同外国出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抉择(正本1份);(3)股权并购后由出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出资企业的合同、规章(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规章);(4)外国出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正本1份);(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政年度的财政审计陈述(复印件1份);(6)出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出资企业的状况阐明(正本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8)被并购境内公司员工安顿方案(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出资企业各方出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9)外国出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款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款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10)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形成境内商场过度会集,波折境内正当竞争、危害境内顾客利益的状况阐明(正本1份);(11)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12)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组织代码证”(复印件1份)。2.财物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1)由出资者签署的外商出资企业建立请求书(正本1份);(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利组织赞同出售财物的抉择(正本1份);(3)出资各方签署的拟建立外商出资企业的合同、规章(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规章);(4)拟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财物购买协议,或外国出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财物购买协议(正本1份);(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规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6)被并购境内公司告诉、布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7)出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8)被并购境内公司员工安顿方案(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出资企业各方出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9)外国出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款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款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10)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形成境内商场过度会集,波折境内正当竞争、危害境内顾客利益的状况阐明(原件1份);(11)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12)《全国组织组织代码预赋码告诉单》(第1联)。法令依据:《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2003年3月27日对外交易经济协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国家外汇处理局令〔2003〕第3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六、请求表格无。七、行政答应请求受理机关深圳市贸工局。八、行政答应抉择机关出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舞类、答应类外商出资企业,出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约束类的外商出资企业,由市贸工局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归于下列景象的,商务部授权深圳市贸工局抉择答应:(一)出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舞类、答应类外商出资企业,出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约束类的外商出资企业;(二)归于合营企业的,我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现已履行的,归于协作企业的,自筹资金;(三)不需求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四)产品出口不需求收取国家有关主管部分发放的出口配额、答应证,或许虽需求收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分赞同的;(五)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或许当地人民政府检查赞同的其他景象的。九、行政答应程序(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二)批阅人员初审、拟报初审定见;(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赞同文件或请示文件;(四)限额以上上报商务部。十、行政答应时限限额以下的,自抉择受理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作出行政答应抉择。限额以上的,自抉择受理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作出上报商务部抉择。十一、行政答应证件及有用期限批文、外商出资企业赞同证书或台港澳侨出资企业赞同证书;有用期限同企业运营期限。十二、行政答应的法令效力获得批文及赞同证书后方可处理工商注册挂号手续。十三、行政答应收费无。十四、行政答应年审或年检外商出资企业七部分联合年检。法令依据:《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对外交易经济协作部、国家经济交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对外商出资企业施行联合年检的施行方案的告诉》(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展开2004年外商出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业的告诉》(商资统进函〔2004〕10号)。02号答应事项:外商出资企业改变批阅一、行政答应内容(一)外商出资企业改变(添加)运营范围;(二)外商出资企业添加出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三)外商出资企业调低出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四)外商出资企业延伸运营期限;(五)外商出资企业提早停止合同、提早闭幕企业;(六)外商出资企业批改企业合同、规章;(七)外商出资企业兼并;(八)外商出资企业分立;(九)外商出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十)外商出资企业股东股权质押。二、设定行政答应的法令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依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的抉择》再修订)第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依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的抉择》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依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的抉择》批改)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交易经济协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依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抉择》批改)第十条、第二十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依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的抉择》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七)《辅导外商出资方向规则》(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八)《国务院关于出资体制变革的抉择》第十二条;(九)其他相关规则:1.《外商出财物业辅导目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展开变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第2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抉择》批改);3.《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兼并与分立的规则》(2001年11月22日对外交易经济协作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2001〕第8号)第七条;4.《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1997年5月28日外经贸资发〔1997〕26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5.《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2003年3月27日对外交易经济协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国家外汇处理局令〔2003〕第3号)第五条、第六条;6.《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境内出资的暂行规则》(2000年7月25日对外交易经济协作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令〔2000〕第6号)第九条;7.《关于建立外商出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1995年1月10日对外交易经济协作部令〔1995〕第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8.《关于外商出资企业举行出资性公司的规则》(2004年2月13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号)第六条;9.《关于外商出资企业调整出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则及程序的告诉》(1995年5月25日外经贸法发〔1995〕366号)。三、行政答应数量及方法很多量约束,契合条件即予答应。四、行政答应条件(一)同外商出资企业建立的条件;(二)调整出资总额、注册资本答应条件:因出资总额和出产运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削减的,须经批阅组织赞同。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外商出资企业调整出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则及程序的告诉》。五、请求材料(一)改变运营范围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改变(添加)运营范围的请求陈述(原件1份);2.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变(添加)运营范围的抉择(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有关(改变)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陈述(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4.企业建立批文及其他改变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企业赞同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7.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陈述(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现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8.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改变事项);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1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处理等项目,提交具有土地使用权和运营场所的有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添加出资总额与注册资本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请求陈述(原件1份);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抉择(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陈述(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4.各方出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法、期限等)签定的弥补合同、规章(原件各4份,打印,出资者法定代表签字、出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弥补规章);5.企业建立批文及其他改变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6.经批阅机关赞同的合同、规章(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规章);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8.企业赞同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9.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改变事项);10.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陈述(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现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三)调低出资总额与注册资本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调低出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请求陈述(原件1份,打印,请求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关于调低出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抉择(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企业建立的政府批文及其他改变批文(复印件各1份);(4)企业赞同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共同);(6)会计师业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陈述(复印件1份);(7)审计陈述(经我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财物负债表、产业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8)经政府赞同的合同、规章(复印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判决程序的阐明1份(打印,请求企业盖章)。2.批阅机关开始赞同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1)《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上在30日内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布告的证明;(2)企业债款清偿状况阐明和对或许仍未清偿债款的承当担保书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3)各方出资者就调低注册资本事项签定的弥补合同、规章(原件各4份,打印,出资者法定代表签字、出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弥补规章);(4)企业赞同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5)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改变事项);(6)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布告之日起90天后提交。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外商出资企业调整出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则及程序的告诉》。(四)延伸运营期限1.企业董事长签署延伸运营期限的请求陈述(原件1份,打印,请求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关于延伸运营期限的抉择(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各方出资者签定的有关延伸运营期限事项的弥补合同、规章(原件各4份,打印,出资者法定代表签字、出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弥补规章);4.企业建立批文及其他改变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5.经批阅机关赞同的合同、规章(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规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赞同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7.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陈述(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现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政会计(审计)陈述(复印件1份);8.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改变事项)。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一条。(五)提早停止合同、提早闭幕企业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提早闭幕企业的请求陈述(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关于提早闭幕企业的抉择(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企业建立批文及其他改变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4.经批阅机关赞同的合同、规章(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规章);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企业赞同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7.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政会计(审计)陈述(复印件1份)。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二条。(六)批改企业合同、规章一般内容1.企业请求陈述(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关于批改合同、规章的抉择(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各方出资者签定的有关批改内容的弥补合同、规章(原件各4份,打印,出资者法定代表签字、出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弥补规章);4.企业建立批文及其他改变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批阅机关赞同的合同、规章(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规章);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企业赞同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7.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陈述(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现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8.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改变事项)。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七)企业兼并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各兼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陈述(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2)企业兼并协议(原件1份);(3)各兼并企业的最高权利组织关于企业兼并的抉择(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4)各兼并企业建立的赞同或核准文件及改变事项的赞同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赞同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布告兼并之日起90天后,持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兼并布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2)企业告诉其债权人的证明;(3)因兼并而闭幕的各企业对债款清偿状况阐明(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董事长签字,企业盖章);(4)兼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兼并而闭幕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款供给的偿债担保文件:存续公司出具担保书(打印,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新设公司在其企业合同、规章上缔结偿债担保、债款继承条款(原件1份);(5)市工商局核发的兼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复印件1份);(6)兼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合同、规章(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合同);(7)各兼并企业的赞同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8)填写兼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原件1份)。法令依据:《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兼并与分立的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八)企业分立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请求陈述(原件1份),要阐明有无经济纠纷及是否进入司法或判决程序(打印,企业盖章);(2)企业最高权利组织关于公司分立的抉择(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3)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总称分立协议各方)签定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1份);(4)企业建立批文及其他改变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赞同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经批阅机关赞同的合同、规章(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规章);(5)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陈述(复印件1份);(6)公司的财物负债表、产业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布告兼并之日起90天后,持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布告(包含调低注册资本)布告的证明;(2)申报企业债款清偿状况阐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3)分立各方签定的分立协议书(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各方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4)分立后的合资、协作企业合同、规章(原件各4份,打印,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出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外资企业填写《建立外资企业请求表》(原件1份,提交规章原件4份,打印,出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出资者盖章);(5)申报企业的赞同证书原件;(6)各分立后企业各自填写《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1份;(7)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原件1份)。法令依据:《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兼并与分立的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九)股权转让1.有必要提交的根本材料:(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请求陈述(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会议共同赞同股权改变的抉择(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改变的书面定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4)企业建立的赞同或核准文件及改变事项的赞同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赞同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由我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地点业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陈述(复印件1份);(6)合资、协作运营企业提交经批阅机关赞同的原合同、规章(含弥补合同、规章)(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提交经批阅机关赞同的原规章(含弥补规章)(复印件1份);(7)股权改变后的企业批改合同、规章或弥补合同、规章(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改变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改变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8)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外方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均须附中文译件);(9)填写股权改变后的《外商出资企业(台港澳侨)赞同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改变事项)。2.属下列股权改变原因及相关景象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悉数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出资者(新股东)转让悉数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2)企业添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份额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添加新股东并一起添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定的股权改变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注:股权改变后各股东缔结的企业批改合同已包含有关股权改变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改变协议。(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含供给协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乐意接受退股股东的出资(包含供给协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注:在没有出资者接受退股股东的出资(包含供给协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契合法定调整出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则的,企业须一起向批阅机关申报调低出资总额和注册资本。(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悉数出资,在不违背法定的出资规则状况下,该股东自愿抛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乐意接受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抛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l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注:股权改变后各股东缔结的企业批改合同已包含有关股权改变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5)企业股东不实施企业合同规则的出资(包含供给协作条件)责任,守约股东依法请求替换股东、改变股权的,提交:①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告诉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违约方现已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则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整理的有关文件原件。注:在本景象下,有必要提交的根本资猜中的企业请求陈述和董事会抉择代之为:守约股东的请求陈述l份(打印,悉数守约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6)企业股东破产、闭幕、被撤消、被撤消或逝世,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获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7)企业股东被法院或判决组织依法判决或判决其股权改变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枚ㄊ榛虻鹘馐榛蛑俨没钩鼍叩牟镁鍪椋ǜ从〖?份,验原件)。(8)企业股东兼并或分立或其他方法重组后的继承者依法继承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继承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9)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赞同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批阅机关赞同,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按照法令规则和合同约好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批阅机关赞同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定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0)属上述(1)、(2)项股权改变原因,且改变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财物出资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履行。对改变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清晰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财物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处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挂号的有关材料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1)股权改变后的新股东是外商出资企业的,提交:①新股东董事会会议共同赞同改变为新股东的抉择(复印件1份);②新股东的企业验资陈述(复印件1份);③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财物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外地新股东提交地点地工商挂号机关出具该股东具有出资资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令依据:《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九条。(十)股权质押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请求陈述(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及其他出资者关于赞同出质出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抉择(原件1份);3.出质出资者与质权人签定的质押合同(原件1份);4.出质出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5.由我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地点业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陈述(复印件1份,验原件);6.企业赞同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法令依据:《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第十二条。六、请求表格无。七、行政答应请求受理机关深圳市贸工局。八、行政答应抉择机关出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舞类、答应类外商出资企业,出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约束类的外商出资企业,由市贸工局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建立外商出资企业归于下列景象的,商务部授权市贸工局抉择答应:(一)出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舞类、答应类外商出资企业,出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约束类外商出资企业;(二)归于合营企业的,我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现已履行的,归于协作企业的,自筹资金;(三)不需求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四)产品出口不需求收取国家有关主管部分发放的出口配额、答应证,或许虽需求收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分赞同的;(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国务院授权的部分或许当地人民政府检查赞同的其他景象的。九、行政答应程序(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二)批阅人员初审、拟报初审定见;(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赞同文件或请示文件;(四)限额以上上报商务部。十、行政答应时限限额以下的,自抉择受理之日起8个作业日内作出行政答应抉择。限额以上的,自抉择受理之日起8个作业日内作出上报商务部抉择。十一、行政答应证件及有用期限批文、外商出资企业赞同证书或台港澳侨出资企业赞同证书;有用期限同企业运营期限。十二、行政答应的法令效力获得批文及赞同证书后方可处理工商注册挂号手续。十三、行政答应收费无。十四、行政答应年审或年检外商出资企业七部分联合年检。法令依据:《公司挂号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对外交易经济协作部、国家经济交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对外商出资企业施行联合年检的施行方案的告诉》(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展开2004年外商出资企业联合年检作业的告诉》(商资统进函〔2004〕10号)。03号答应事项:主动进口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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