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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2:11

1、国有股与国有企业
依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则),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安排或部分向股份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安排或部分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工作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财物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工作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依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发布施行的《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作为其出资人的国务院、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认和发布。
2、国有股转让的要求
依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财物监督办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公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有股权转让应契合以下要求:
①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装备;
②买卖股权权属清楚;
③在依法建立的产权买卖安排揭露进行;
④采纳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其他方法;
⑤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安排或出资主体现已赞同(悉数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损失控股的,现已获得同级政府同意)
3.国有股转让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依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构成书面抉择。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建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触及员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员工代表大会的定见,对员工安顿等事项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批阅。
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安排决议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间,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所出资企业决议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严重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安排会签财政部分后同意。其间触及政府社会公共办理批阅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分批阅。
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同意或许决议后,转让方应当安排方针公司依照有关规则展开清产核资,依据清产核资成果编制财物负债表和财物移送清册,并托付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全面审计(包含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由同级国有财物监督办理安排安排进行清产核资,并托付社会中介安排展开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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