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3:45(1)事务称号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处理科室
土地管理科
(3)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完全、规范、有用。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照受理规范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契合规范的,有必要及时受理,填写批阅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阅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契合规范的,不予受理,但有必要及时将需求补齐补正材料的悉数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奉告申办人。一起,向上一级存案。
时限:2个作业日。
二、审阅
规范:
1.申办材料完全、规范、有用。
2.现已交清悉数地价款及相关税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开发建造出资额到达总出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构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造用地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4.处理土地转让挂号和房地产买卖的边界:受让方以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项目没有竣工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挂号;地上为现状房子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收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子所有权证》后处理房地产买卖手续(《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借程序》第二条)。
5.已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的现状房子转让连带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可由转让方请求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处理房地产买卖过户手续,也能够由转受让方直接请求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房产过户按买卖程序处理(根据同第4项)。
6.转让价格不得显着偏低。凡没有竣工的项目,在转让悉数项目或部分项目时,其转让价格应包含转让方投入的本钱和恰当的赢利。转让方已交纳的地价款、契税、及拆迁费用、平整土地费用、建安费等均应计入本钱(《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方法》第二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审阅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照审阅规范进行审阅。
对申办材料契合规范的,有必要提出赞同赞同的审阅定见,填写批阅流程表,将申办材料的审阅件转复审人员。
对不契合审阅规范第1条的,间断审阅,在批阅流程表上签署本项请求“间断审阅”的定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存案。
对不契合审阅规范第2条至第6条的,停止审阅,但有必要在批阅流程表上签署本项请求不予赞同的定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作业日。
三、复审
规范:同审阅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照复审规范对审阅定见进行复审。
赞同审阅人员定见的,在批阅流程表上填写复审定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赞同审阅人员定见的,应与审阅人员交流状况、交换定见后,提出复审定见及理由,与审阅人员的定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批阅流程表。
时限:3个作业日。
四、审定
规范:同审阅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规范对复审定见进行审定。
赞同复审定见的,在批阅流程表上填写审定定见,退受理人员。
不赞同复审定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流状况、交换定见后,提出审定定见及理由,填写在批阅流程表上,按原途径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作业日。
五、奉告
本岗位作业人员:土地管理科受理人员
作业规范
1.及时、精确奉告申办人依照转让挂号表上转让金额的法定税率交纳契税,收取转让挂号表;
2.制发的文书完好、正确、有用;
3.留存归档的批阅文件材料完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照作业规范进行奉告,制发批阅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经过的,制造有关文书,告诉申办人收取。
对退回的间断件,有必要将需求补齐补正材料的悉数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奉告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赞同件,有必要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途径以书面形式奉告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批阅作业完毕后,将批阅过程中构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作业日。
4.所需供给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一起提交的处理转让挂号手续的请求。内容包含:转让宗地的基本状况,包含位于、四至、面积、有无地上物、是否现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子所有权证;对宗地的出资建造状况;提出处理转让挂号的请求(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借程序》第二条)。
(2)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定的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为两边经过相等洽谈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到的共同的意思表明,但其间的必备条款为:转让受让方接受出让合同约好的权力义务,如改动规划用处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赞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方法》第二十四条)。
(3)如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提交已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价款已交齐的证明和在建工程已到达法定出资份额的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4)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具上级部门赞同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定见(根据同第1项)。
(5)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加盖工商部门存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同第1项)。
(6)该项目用地没有处理房地产预售挂号和典当挂号的证明性文件(根据同第1项)。
5.就事时限
18个作业日
6.收费规范
本批阅项目不收费
7.法规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3)《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方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
(5)《北京市城市规划法令》(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