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4:59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悉数财物为出资人一切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陈旧的企业方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运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运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一、个人独资企业建立条件:
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法人。
(2)出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含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出资建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称号
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中不能呈现“有限”、“有限职责”或许“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运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出资人申报的出资
(1)出资人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土地运用权、知识产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出资人能够个人产业出资,也能够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出资人在请求企业建立时,清晰以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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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企业。(这儿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职责。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组织设置简略,运营办理方式灵敏。
(4)个人独资企业对错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才能。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件的事务办理:
出资人能够自行办理企业事务,也能够托付或许聘任别人担任企业的事务办理。
1.内部约束(出资人对托付人职权的约束)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受托人或许被聘任的人员职权的约束,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2)出资人托付或许聘任的人员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背两边缔结的合同,给出资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2.法定约束(法令对受托人职权的约束)包含但不限于:
(1)不得私行以企业产业供给担保;
(2)未经出资人赞同,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赛的事务;
(3)未经出资人赞同,不得同本企业缔结合同或许进行买卖;
(4)未经出资人赞同,不得私行将企业商标或许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别人运用。
一、个人独资企业建立条件:
1.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法人。
(2)出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含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出资建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称号
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中不能呈现“有限”、“有限职责”或许“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运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出资人申报的出资
(1)出资人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土地运用权、知识产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出资人能够个人产业出资,也能够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出资人在请求企业建立时,清晰以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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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企业。(这儿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职责。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组织设置简略,运营办理方式灵敏。
(4)个人独资企业对错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才能。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件的事务办理:
出资人能够自行办理企业事务,也能够托付或许聘任别人担任企业的事务办理。
1.内部约束(出资人对托付人职权的约束)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受托人或许被聘任的人员职权的约束,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2)出资人托付或许聘任的人员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背两边缔结的合同,给出资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2.法定约束(法令对受托人职权的约束)包含但不限于:
(1)不得私行以企业产业供给担保;
(2)未经出资人赞同,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赛的事务;
(3)未经出资人赞同,不得同本企业缔结合同或许进行买卖;
(4)未经出资人赞同,不得私行将企业商标或许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别人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