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缺陷和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5:30

由于知识产权危害的特殊性,危害补偿额确实定是知识产权侵权危害补偿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怎么承认侵权人的补偿职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知道和操作不尽一致,本文就专利侵权危害补偿立法的缺点和对策试作浅显讨论。
一、专利侵权危害补偿立法的缺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间题的回答》(以下简称《回答》),对侵权危害补偿作了具体规则。由于这一规则过于准则,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致使难以公平合理地承认专利侵权人应当承当的补偿规划和危害补偿数额,不能最大极限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回答》规则了三种危害补偿额的核算办法。一是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到的实践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补偿额。核算办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含运用别人专利办法出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出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出售量下降,其出售量削减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赢利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践经济损失。这一核算办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由于导致出售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难客观精确地把握。如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出售量没有削减,或许由于专利产品被先进的同类产品所代替,再或许是专利权人营销手法、产品质量等问题所引起的出售量下降。一起,另一坏处是专利权人虚报出售量,使法院很难将实践出售量核对精确。假如用此核算办法,侵权人往往会以上述事实理由提出合理抗辩。《回答》规则的第二种危害补偿额的核算办法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悉数赢利作为损失补偿额。核算办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含运用别人专利办法出产的产品)取得的赢利乘以在市场上出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悉数赢利。这种核算办法从理论上讲是比较合理的、简洁的。但实践操作起来也是好不容易的。如在实践运营中,有的侵权人没有实践取得赢利,有的乃至还有亏本,有的成心供给虚伪的财政营销材料,或许把实践盈余说成运营亏本隐秘其所取得的实践赢利。由于侵权人的运营材料归于商业秘密的领域,被侵权人往往很难把握侵权人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量,所以无法向审判机关供给较为精确的危害补偿数额。一起,审判机关对此状况也难以查实侵权人实践出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及每件侵权产品的赢利,因此也无法承认损失补偿额。(回答)规则的第三种危害补偿额的核算办法是以不低于专利运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补偿额。这种损失补偿额的核算办法也不尽科学合理,由于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享有制作、运用、或许出售专利产品、运用专利办法的独占权,一起,还享有答应或制止(不答应)别人运用的权力。在实践经济生活中,有的专利权人没有同别人签定任何专利答应合同(即不存在专利运用费),那么,这种核算办法就无法适用。有的专利权人虽有答应运用费,但答应运用费是依据专利的先进程度、市场需要、开发运用价值、被答应运用人的出产能力、规划巨细专利答应的品种等要素洽谈承认的。在审判实践中仅凭专利运用费的数额不考虑侵权人的侵权程度或专利权人的受损实践,机械的运用以不低于专利运用费的数额的办法来核算侵权危害补偿金额也显然是不科学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