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管路接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4:55恳求再审人(原审被告、上诉人):澄海金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徽公司)
被恳求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开泰制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泰公司)
一审案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武知初字第7号
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终字第383号
审监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知监字第4号
原审审理查明:
1993年3月18日,开泰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恳求“管路接头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并于同年10月10日取得授权,专利号是ZL93206405.1。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是:1、一种用于衔接软管件的快速管接头,其特征在于:快速管接头的接头体其二端各具有一个外螺纹和刺进软性管的刺进部分,一个套在软性管上的C型近紧环和一个具有内螺纹可以与快速管接头体外螺纹相啮合的紧固螺母。2、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刺进部分外表开有若干条形凹槽,环形凹槽内装有软性密封O型环。3、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C型迫紧环内外表有二条凸环,外端外表各有一个锥形面。1998年3月27日,开泰公司以为金徽公司在湖北武汉全国建展会上未经专利权人答应,揭露展现、出售其专利产品,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向一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开泰公司的恳求,一审法院对金徽公司在武汉建展会上展现、出售的产品进行了依据保全。被告金徽公司辨称:该公司从未出产、制作过被控侵权产品,一审法院依据保全的用于衔接的金属管件是由金徽公司经过购销联系从其他出产企业购进的,至于出产该类产品的企业,有的也有专利,其产品成效与原告的彻底相同。作为衔接管材所必需的衔接设备,在国内外,有很多的研讨制作和运用,归于已有公知技能。法院经审理查明,开泰公司将“管路接头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独家答应在中国大陆出产、出售,独占答应运用费为350万元,而且该独占答应合同现已部分实行,开泰公司已实践收到部分运用费。
审判
审判简介
一审法院以为:开泰公司的专利合法、有用,依法应当予以维护。金徽公司出产制作的管路接头设备的技能特征均落入开泰公司的专利权维护规模。金徽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答应,以出产经营为意图,制作并出售与该专利技能计划相同的产品,构成了对开泰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的侵略,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回答》第3条、第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则,判定:1,金徽公司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当即中止制作与开泰公司专利技能计划相同的管路接头设备的侵权行为;2,金徽公司一次行补偿开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3,金徽公司向开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金徽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以为一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没有任何依据标明金徽公司以出产经营为意图,制作、出售了原告的专利产品,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该上诉恳求被二审法院驳回。恳求再审理由和成果:金徽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恳求再审称:一、金徽公司从未出产制作过专利号为ZL932064105.1的管路接头设备,开泰公司申述金徽公司私行制作其专利产品,在一、二审中均无依据证明,原审法院不知从何确定金徽公司出产制作了该专利产品。二、金徽公司的出产经营活动既无侵权行为,也无侵权现实。三、金徽公司用于衔接管材的管件,是国内企业的合法产品,具有合法的专利。恳求人民法院查明现实,依法吊销原审判定,驳回开泰公司的诉讼恳求。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发函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