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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保险公司说同命不同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21:19

正林公司所属车辆发作事端致人逝世,两边洽谈补偿10.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为死者是农村户口按相关规范只赔6万元
商报讯兰州正林农垦食物有限公司(简称正林公司)驾驭员廖某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司机马某当场逝世。两边洽谈补偿受害人马某家族10.5万元,而正林公司车辆的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却以马某不是乡镇居民为由,只向正林公司赔付了6万元,剩下的4.5万元不予赔付。
不是乡镇户口补偿规范不同
2009年4月4日19时许,正林公司驾驭员廖某驾车与马某驾驭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马某当场逝世。事端发作后,七里河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后出具事端确定书,死者马某对本次事端负首要职责,正林公司驾驭员廖某负非必须职责。后经交警大队调停,由正林公司驾驭员廖某补偿死者马某家族10.5万元。因为正林公司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交强险)。正林公司就此事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但该保险公司只向正林公司赔付了6万元。正林公司通过屡次和谐,但一向没有任何成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赔款4.5万元。
对此,该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自行达到的调停协议有从头核定的权力,保险公司的赔付不以协议书为根据。从受害人马某的身份证看,寓居地是甘肃省某县,系农村人口,暂住证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3月1日,是第一次发证。而交通事端发作在2009年4月4日,由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在兰州市寓居未满一年,因而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受害人马某不能以乡镇居民为条件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对马某的赔付责任现已实行结束,不存在拖欠赔付款的问题。
理赔责任已完结正林一审败诉
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补偿案子中,逝世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核算应当结合受害人住所地、常常寓居地等要素确认补偿规范”。从受害人马某暂住证的办证日期看,马某事发前在兰州市并没有寓居一年以上,而保险公司依照受害人马某为农村人口对正林公司进行了足额理赔,完结理赔责任。判定驳回正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正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1月14日,兰州中院对这起产业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当天的庭审中,上诉人正林公司以为,一审法院确定死者马某的暂住证是出事前一个月办的,但并不能证明该暂住证便是第一次签发。并且正林公司现已和死者家族洽谈并支付了补偿金,保险公司应该依照协议赔付,期望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仍旧提出死者马某“不是乡镇居民户口,一起在兰州市寓居未满一年,无法按乡镇居民规范补偿”。在庭审最终,因保险公司回绝调停,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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