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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满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21:07

土地的运用权是有期限约束的,无论是划拨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仍是出让获得的土地运用权都只是具有必定年限内的土地运用权。那么土地运用权的运用期限届满后怎样处理呢?关于许多现在具有土地运用权的人来讲,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咱们就来看看相关常识。
总述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依该合同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即停止。因为土地运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成果 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损失。因而,运用期届限满,土地运用者理应将土地运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终究表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运用准则 的详细反映。为了平衡土地运用权人和土地运用者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运用权期限届满的法令结果作了规则:
一、续期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请求的提出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土地运用者需求持续运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请求,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运用权续期规则的前提条件。
(2)续期请求的批阅
土地运用者提出续期请求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赶快作出答复,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同意。
(3)续期的性质
土地运用权的续期与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运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其仅有不同之处在于,关于土地运用权的续期请求,出让人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回收外,应予以同意,但关于土地运用权出让请求,出让人并无此等责任。
二、回收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后的回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运用年限届满,假如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请求续期,以及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家未同意其续期请求,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1)土地运用权由国家无偿回收
国 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运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经过出让的办法,在必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运用者。土地运用者在付出必定年期的 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获得在该年期内运用土地的权力,即获得了必定年期的土地运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运用者就不在具有该土地运用权。因而,国家回收 其土地运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该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回收起土地运用权的一起,无偿获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我国对土地运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大致有两种办法,一是由本来的土地运用权人再交纳必定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持续运用该块土地;另一种是由国家依法回收该块土地的运用权,但在回收时关于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也同时无偿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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