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特征和救济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8:00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基本特征和救助程序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 徐晓恒
侵略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略别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应当追查刑事职责的行为。
一、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则: 有下列侵略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形成特别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略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一切人和经商业秘密一切人答应的商业秘密运用人。
依据刑法第219条规则,侵略商业秘密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特征。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包含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和正常的市场竞争次序。
2、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客观特征。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除了行为人具有法令规则的有关行为外,还要求这种行为在客观上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或许形成“特别严重的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规则: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应当以侵略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形成特别严重结果”,应当以侵略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丢失的核算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则“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给被危害的运营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被危害的运营者的丢失难以核算的,补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并应当承当被危害的运营者因查询该运营者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2007年1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规则:确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则的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补偿额,能够参照确认侵略专利权的危害补偿额的办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若干规则》第二十条规则: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追查侵权人的补偿职责时,能够依据权利人的恳求,依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或许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确认补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能够依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形成出售量削减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赢利所得之积核算。权利人出售量削减的总数难以确认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赢利所得之积能够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能够依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出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赢利所得之积核算。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一般依照侵权人的经营赢利核算,关于彻底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能够依照出售赢利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