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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2:10

在乡村,尽管乡民们有运用土地的权力,可是并非每个人都有土地运用证,即便有土地运用证国家也是能够回收的,可是回收一般情况是有原因的,比方进行新的建造,浈江区律师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令知识,期望对你有协助。
一、什么情况下,国家能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
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法令法规,回收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含以下5种景象: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则,为公共利益需求或许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求运用土地的;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则,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
在特别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国家能够依照法令程序提早回收,并根据土地运用者已运用的年限和开发、运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为公共利益需求运用土地的;
(二)为施行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求调整运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运用合同约好的运用期限届满,土地运用者未请求续期或许请求续期未获同意的;
(四)因单位吊销、搬迁等原因,停止运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作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则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对土地运用权人应当给予恰当补偿。
二、回收国有土地的程序
回收国有土地需求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定回收计划、听证、报批、下达决议书、刊出挂号、补偿等。
(1)拟定回收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同意调整用地的文件,拟搬迁、闭幕、吊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分)的请求或许土地管理部分决议回收的处理意见,拟定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并将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事宜告诉原土地运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力。
(2)听证:土地运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告诉后的必定期限内向市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接到听证请求后,应该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则》中规则的期限内安排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在安排听证后规则的必定期限内,将所拟定的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许县级人民政府批阅。
(4)下达回收决议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同意之日起必定期限内,向原土地运用权人下达《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书》,一起奉告原土地运用权人请求复议和提申述讼权力。对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提早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后若干期限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则,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许人民法院请求行政复议或许申述。
(5)刊出挂号。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在下达《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书》后,由原挂号发证机关处理刊出土地挂号,回收国有土地运用证,并发布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布告。关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停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被回收土地现已设定典当的,在回收土地运用权之前,由典当人与典当权人洽谈免除典当合同,并向挂号机关处理刊出典当挂号手续。
原土地运用权人或许典当权人对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行政行为的履行。
(6)补偿:因运用期届满,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需求回收土地运用权,或许因土地运用权人违法等本身原因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对原土地运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求回收土地运用权的,由新的土地运用权人担任补偿。
选用钱银补偿的,其补偿规范由市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运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认。回收土地运用权触及地上物处理的,依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履行。
三、有偿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计划
有偿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回收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回收土地的方位、规模、面积、权力情况;
(2)建造项目规划规划条件;
(3)土地运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规范和金额;
(5)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法令根据。
基本上环绕上面5个方面来安排文本就行了,详细的图件要看报批部分的要求。
回收土地运用证是能够的,可是一般是会有一些补偿的,补偿金额会有必定的规范,回收程序有一些程序拟定回收计划、听证、报批、下达决议书、刊出挂号、补偿等,以上便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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