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时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6:54改动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用处即改动国有土地的运用性质,因为改动国有土地的用地性质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等一系列问题,故我国法令作了严厉约束,原则上不答应改动经赞同的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用处。《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则不按赞同的用处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分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回收用地单位的土地运用权,刊出土地运用证。
可是,对出证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法令答应土地运用者经过特定的程序请求改动土地运用权的性质。《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规则:土地运用者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则的土地用处的,应当征得出让方赞同并经土地管理部分和城市规划部分赞同,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则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处理挂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也规则:土地运用者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的,有必要获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的赞同,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改动协议或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知,公民如需改动出让的国有土地运用权用处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首要,由土地运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分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提出改动土地运用权用处的请求,土地管理部分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对土地运用者的请求进行检查后作出赞同与否的答复。其次,土地管理部分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赞同改动土地运用权的用处的,由土地管理部分和土地运用者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改动协议,相应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